怎樣拿資遣費 ?

2009-12-20 12:51 am
我待在一家民營化的銀行,實在是做的不想做了,
想拿資遣費走人, 可是不知麼開口,
因為要表現到很爛打丙等或有健康才能資遣..

這兩項我現在都沒有..
有人可以出點意見嗎 ?
更新1:

走人只有分兩種 : 自己走, 公司叫人走.. 自己走沒錢.. 公司叫人走..分兩種:有重大過錯,沒重大過錯.. 真的沒人表現不好讓公司請你走走的嗎 ?

更新2:

在很久之前,我就一直要走了,家人一直反對..結果沒走.. 到現在後悔不已.. 如果有走人的話.. 花些時間重新開始.. 結果真的會不一樣.. 有幾句話.. 可以套用.. 人不開心,長生不老也沒用.. 一直做著自己不喜歡的事,人生有多安全.. 不喜歡的事能做的多好.. 因為沒走人,所以我的身体被搞的亂七八糟的,也沒結婚.. 到現在仍一無所有.. 或許這種問題,真的只能自己解決吧.. 到現在,我還真的沒聽過什麼對自己真正有用的建言.. 包括 家人,旁人, 路人甲, 路人乙.. 他們或許都很好心的提出它們的看法.. 不過實際上都在擋我的去路..

更新3:

可能中華民國的教育,社會就是這樣吧.. 不知有沒有什麼人能幫到我呢..

更新4:

To 烏秋 網友 : 這是什麼意思呢 ? 是說要有好時機再離開較好嗎 ?

回答 (4)

2009-12-20 1:49 am
✔ 最佳答案
若依你的描述,我會建議你好好做,不要想太多

因為表現很爛打丙等,應該是被開除,不是資遣
雖然開除與資遣都是叫你走路,但結果是差很多
被開被是沒有資遣費的,公司也不會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自提離職也一樣)

而就公司的立場而言,因勞基法第11條已有律定資遣員工的條件
所以,公司若無勞基法第11條所律定的事項,是不可以隨便資遣員工的
在一般的資遣而言(營運正常的公司),公司可能會用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但是由公司決定。

再來是健康,希望你可以健健康康,才可以等到柳暗花明的一天

最後提醒,如果要資遣費,千萬不要表現不好,也不要自動提離職。

以上供參考,並祝你一切順利。

參考資料:
勞基法第11條規定:
「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2009-12-20 20:58:14 補充:
人不開心,長生不老也沒用

其實你說的沒錯
若你有沒有資遣費拿也要走人的決心
那你就可以走你的康莊大道

在人的一生旅程中
有很多事情是無法用錢來評量的
甚至有很多人說,只要是錢可以解決的事都是小事
所以,未來的路,你還是可以主宰
是不是晚了,只有你自己最清楚
自己決定自己要走的路吧
祝你有個美好的結果
參考: 勞基法
2010-01-01 8:04 pm
一、
智者順時而謀
愚者逆理而動
二、
處事須得其理
決事須乘其機
理得機之所存
機既理之所發
2009-12-20 4:53 am
你覺得你離開後還找的到工作嗎?
若很肯定找的到,那你幹嘛在乎資遣費跟失業給付?
若覺得找不到,那你還是乖乖做事吧,免得沒飯吃了才在後悔
2009-12-20 2:27 am
我出的意見只有四個字
異想天開
希望你懂


收錄日期: 2021-04-24 10:06:0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1219000015KK04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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