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餐店在一二樓的陽台上,架起麥味登的廣告招牌
廣告招牌的高度,從二樓地板算起上凸到1/3 ~ 1/2(目測約一公尺到一公尺半)
對方事前完全沒有徵詢我們的意見,就自行架設廣告招牌
導致我們家從二樓的窗戶望出去,直接看到廣告看板的背部
視野也被廣告看板遮住部分
我們想要要求早餐店移除或降低他們廣告看板(二樓樓地板算起,半公尺以下)
不知就法律的層面來說
我們的要求是否合理?
若合理,有哪些法條可以引用呢?
如果對方對我們的要求置之不理
我們有哪些處理方式可以參考呢?
謝謝
更新1:
我們只是一般的四層公寓,並沒有住戶管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