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樓早餐店的廣告凸出到二樓有法可管嗎

2009-12-19 9:09 pm
最近我家(二樓)樓下開了一間麥味登的早餐店
早餐店在一二樓的陽台上,架起麥味登的廣告招牌
廣告招牌的高度,從二樓地板算起上凸到1/3 ~ 1/2(目測約一公尺到一公尺半)
對方事前完全沒有徵詢我們的意見,就自行架設廣告招牌
導致我們家從二樓的窗戶望出去,直接看到廣告看板的背部
視野也被廣告看板遮住部分

我們想要要求早餐店移除或降低他們廣告看板(二樓樓地板算起,半公尺以下)
不知就法律的層面來說
我們的要求是否合理?
若合理,有哪些法條可以引用呢?
如果對方對我們的要求置之不理
我們有哪些處理方式可以參考呢?

謝謝
更新1:

我們只是一般的四層公寓,並沒有住戶管委會^^

回答 (2)

2009-12-29 7:33 pm
✔ 最佳答案
版主你好
1.鄰居應以和為貴,遠親不如近鄰,可以的說先行理性溝通,免傷了和氣。
2.依法,一樓住家的招牌設立必須經公寓管委會或其他住戶同意,否則是不能設立的。
3.研判,該廣告物不合法 的成分非常高,如果協商不成,你可以直接向檢管單位檢舉。屆時招牌就會被取締的。但是,記得先好好溝通,讓對方造成損失總是不好的。又你們雖沒有成立管委會,依然可以依法檢舉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2009-12-29 11:43:05 補充:
更正:檢管單位....建管單位
2009-12-19 11:26 pm
廣告看板是要經過管委會的同意才可以用的,如果對方不理
檢舉他違建

收錄日期: 2021-04-26 12:42:5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1219000015KK03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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