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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題導致限制出境,應尋求專業合格會計師的協助!
負責人因公司欠稅被限制出境該怎麼辦?
在整個經濟環境大幅衰退的情形下,政府的稅收也不如以往,但政府的年度支出又不可能減少的窘境下,各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不加強稅捐的核課與徵收;但加強稅捐的核課可能造成納稅義務人事實上並沒有那麼多的所得卻要負擔其能力所不可及的稅賦,此時納稅義務人也只能尋求合法的行政救濟管道解決,若無法以行政救濟管道解決,則稅捐稽徵機關則會予以強制徵收。強制徵收的手段中包括限制出境。
依97.8.13.修正的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簡單來說,個人欠稅在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欠稅在二百萬元以上,個人及負責人會被限制出境;若有尋求行政救濟管道,則個人欠稅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欠稅在三百萬元以上,個人及負責人才會被限制出境。
萬一被限制出境出境時又該怎麼辦呢?依同辦法第五條之規定:「限制出境者,有左列情形之一時,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應即依其限制出境程序,報請財政部或該管法院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解除其出境限制:
一、已繳清依本辦法限制出境時全部欠稅及罰鍰者。
二、經向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依法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
三、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滿第二條第一項
所定之標準者。
四、依本辦法限制出境時之全部欠稅及罰鍰,已逾法定徵收期間者。
五、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者。
六、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
但如前述,納稅義務人事實上可能無法負擔其能力所不可及的稅賦,因此,納稅義務人很難符合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第四款之規定,既已逾法定徵收期間自無納稅義務,當然無需加以限制出境。但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於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後,徵收期間加上移送執行的期間長達十五年,稅捐稽徵機關與行政執行處當然會把握該時效期間,也就是說,納稅義務人幾乎不可依此款而解除限制出境,除非當事人能熬過行政執行處的疲勞轟炸;因此納稅義務人只能依第五、六款之規定,合法完成清算與破產程序才有可能解除限制出境。
兆豐會計師事務所 謝明龍會計師 執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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