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有限公司稅務及債務問題

2009-12-19 12:27 am
有個一個朋友 他在還沒有滿18嵗的時候 他老爸把他加入成為有限公司的股東 後來公司倒閉了 遭到清算 那麽他需要負責稅務及債務的問題嗎? 他現在已經滿18嵗 但是這是他18嵗以前發生的事情,公司也是在他18嵗以前倒閉的
他有可能因爲稅務及債務的問題被限制出境嗎? 他可以經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他的問題嗎?
麻煩請你為我解答一下 謝謝 ^^"
更新1:

如果他現在已經被限制出境 但是人已經在國外 那會怎樣?

更新2:

如果委託清算人 大概需要多久時間才能解除限制出境?

更新3:

如果當事人 在他18嵗之前被她老爸列入有限公司股東 但是他是完全不知道這件事情 這有什麽辦法嗎?

更新4:

在下有問題 想請教一下 如果父母親都能為孩子用股份的話 那爲什麽股票18以上才能買 難道父母親都能讓孩子背負稅款嗎? 孩子是無辜的無知的 難得現在到18嵗 他就要面臨上一代的負債嗎? 個人覺得不合理 父母親不因該有權利幫孩子加入股份or投資 這些孩子都是無知的 想聽以下 專家的看法.. 有什麽合理的解釋 難道我有監護權,我可以做這些事情,幫這些孩子做決定嗎? 想請專家以下 謝謝 這是在下的見解. 感謝

回答 (3)

2009-12-20 7:54 pm
✔ 最佳答案
稅務問題導致限制出境,應尋求專業合格會計師的協助!
負責人因公司欠稅被限制出境該怎麼辦?
在整個經濟環境大幅衰退的情形下,政府的稅收也不如以往,但政府的年度支出又不可能減少的窘境下,各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不加強稅捐的核課與徵收;但加強稅捐的核課可能造成納稅義務人事實上並沒有那麼多的所得卻要負擔其能力所不可及的稅賦,此時納稅義務人也只能尋求合法的行政救濟管道解決,若無法以行政救濟管道解決,則稅捐稽徵機關則會予以強制徵收。強制徵收的手段中包括限制出境。
依97.8.13.修正的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簡單來說,個人欠稅在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欠稅在二百萬元以上,個人及負責人會被限制出境;若有尋求行政救濟管道,則個人欠稅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欠稅在三百萬元以上,個人及負責人才會被限制出境。
萬一被限制出境出境時又該怎麼辦呢?依同辦法第五條之規定:「限制出境者,有左列情形之一時,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應即依其限制出境程序,報請財政部或該管法院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解除其出境限制:
一、已繳清依本辦法限制出境時全部欠稅及罰鍰者。
二、經向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依法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
三、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滿第二條第一項  
所定之標準者。
四、依本辦法限制出境時之全部欠稅及罰鍰,已逾法定徵收期間者。
五、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者。
六、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
但如前述,納稅義務人事實上可能無法負擔其能力所不可及的稅賦,因此,納稅義務人很難符合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第四款之規定,既已逾法定徵收期間自無納稅義務,當然無需加以限制出境。但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於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後,徵收期間加上移送執行的期間長達十五年,稅捐稽徵機關與行政執行處當然會把握該時效期間,也就是說,納稅義務人幾乎不可依此款而解除限制出境,除非當事人能熬過行政執行處的疲勞轟炸;因此納稅義務人只能依第五、六款之規定,合法完成清算與破產程序才有可能解除限制出境。
兆豐會計師事務所 謝明龍會計師 執筆
電話:(05)6310510 地址:雲林縣虎尾鎮中華路76號
2009-12-21 8:05 pm
關於此問題在下輕忽,誤以為上會計跟法學序論時老師如此教導,應該就這麼解決,多謝大師指導!
2009-12-19 2:54 pm
雖然說有公司法第99條的規定,救濟途徑無法解決被限制出境的困境。解決的方式只有兩種:
一、繳清欠稅。
二、委任會計師擔任清算人,完成清算程序。如果自己懂清算程序,就自己來。

以「限制行為能力」為理由會被駁回。


收錄日期: 2021-04-26 20: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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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1218000016KK03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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