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惠 您好!
如何申請個人信用報告或債權人清冊?
個人信用報告申請書--郵寄申請(PDF檔)
個人信用報告申請書--郵寄申請 (僅適用於當事人往生/禁治產人/未成年者申請使用)(PDF檔)
資料揭露期限說明:
聯徵中心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一條
及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
報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金管銀(二)字第09700415350號函核備及公告之資料保有期限
及揭露予金融機構查詢利用範圍為:
一、資料保存至特定目的消失。
二、提供會員金融機構於符合特定目的下之利用,當事人資料之揭露期間為:
(一)逾期、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三年,
但呆帳紀錄最長不超過自轉銷之日起揭露五年。
(二)退票紀錄自退票日起揭露三年,拒絕往來紀錄自通報日起揭露三年。
但對於退票已清償並辦妥註記者,自辦妥清償註記之日起揭露六個月;
拒絕往來提前解除者,自拒絕往來提前解除之日起揭露六個月。
(三)破產宣告紀錄或清算裁定註記,自宣告日或裁定開始清算日起揭露十年。
更生註記,自更生方案履行完畢日起註記四年,
但最長不超逾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日起十年。
(四)信用卡資料:
(1)信用卡資料揭露期限,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五年。
但款項未繳之強制停卡資料,未清償者,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七年;
已清償者,自清償日起揭露六個月,但最長不超過自停卡發生日起七年。
(2)特約商店資料揭露期限,自解約發生日起揭露五年;
特約商店每日請款交易資料,自請款交易日起揭露一年。
(3)信用卡戶帳款資料揭露期限,繳款資料自繳款截止日起揭露一年,
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六個月,
但呆帳紀錄未清償者,自轉銷之日起揭露五年。
(五)會計師受懲戒處分資料,除撤銷簽證之核准及除名者永久揭露外,
餘皆自處分或懲戒日起揭露五年。
(六)其他信用不良紀錄,自事實發生日起揭露五年。
但其他法令或契約對於各該資料揭露利用期限另有規定或約定者,從其規定或約定。
(七)其他資料之揭露至特定目的消失為止。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JCIC )
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2號10樓
(申請當事人信用報告請至16樓,
相關問題請撥分機 232)。
總機:(02)2381-3939 轉 0
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來信者請務必註明服務單位、聯絡姓名及聯絡電話,以方便本中心與您連絡)。
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九點至下午五點
(中午照常受理當事人信用報告申請服務),
星期六及例假日休息。
資訊部 業務部 管理部
卡務小組分機:320
機房值班分機:350
傳真:2311-4964 分機:232
傳真:(02)2311-1010 分機:506
傳真:(02)2311-8277
2009-12-18 12:32:27 補充:
抱歉!第二個連結選錯,更正在下:
個人信用報告申請書--本人臨櫃申請(PDF檔)
http://www.jcic.org.tw/doc/consumer_form_a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