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父母在訴狀所寫的是
1.我指使他兒子不接電話不回家妨害她與她兒子的感情
2.我與他兒子發生肉體關係
但是上述兩點都沒有證據可言,況且我有證人可證述我與他兒子沒有任何關係
單純只是朋友關係而已,請問成立的機會大嗎?
更新1: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這句話我想問的是...所謂脫離家庭是多久時間?? 他如果陸陸續續這期間他都有回家那還有算嗎??
更新2:
那所謂的不回家是指多久不回家?10天?20天?還是更久?有一定的時間嗎??
更新3:
不好意思再請教... 1若他父母知道他在何地打工,打工的店還離他家開的店也僅有200公尺而已 他父母隨時都可找的到人,請問這様有算脫離他父母的監督嗎?? 那他父母所主張的我指使他兒不接手機不回家這點是必須提出證據還是他兒子 說了就算?? 2.其二他父母主張我與他兒子曾發生肉體關係,針對這點他必須握有證據 還是他講了就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