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告和誘罪請問會成立嗎?

2009-12-19 12:31 am
目前有人要告我和誘罪,我大他10歳,但我們是朋友關係而已
,他的父母在訴狀所寫的是
1.我指使他兒子不接電話不回家妨害她與她兒子的感情
2.我與他兒子發生肉體關係
但是上述兩點都沒有證據可言,況且我有證人可證述我與他兒子沒有任何關係
單純只是朋友關係而已,請問成立的機會大嗎?
更新1: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這句話我想問的是...所謂脫離家庭是多久時間?? 他如果陸陸續續這期間他都有回家那還有算嗎??

更新2:

那所謂的不回家是指多久不回家?10天?20天?還是更久?有一定的時間嗎??

更新3:

不好意思再請教... 1若他父母知道他在何地打工,打工的店還離他家開的店也僅有200公尺而已 他父母隨時都可找的到人,請問這様有算脫離他父母的監督嗎?? 那他父母所主張的我指使他兒不接手機不回家這點是必須提出證據還是他兒子 說了就算?? 2.其二他父母主張我與他兒子曾發生肉體關係,針對這點他必須握有證據 還是他講了就算????

回答 (2)

2009-12-19 12:41 am
✔ 最佳答案
訴狀僅提出告訴!須有證據.人證及物證充足.才能定罪..依你目前階段..在偵查過程.講求證據力!
刑法第240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40條參考判例:
25年上第439號判例;
意圖姦淫而和誘未滿二十歲女子脫離家庭之罪,必須具有使被誘人脫離家
庭之意思,而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方與法意相符,如僅為一時便利
行姦,同赴旅館幽會,事後仍各自回家,即與前述情形有別。
至於成立機率..得看案情全案釐清.仔細查屬.才能重一定論!

2009-12-19 03:09:24 補充:
2天

2009-12-19 17:16:27 補充:
和誘罪所保護之法益為有監督權人之監督權,係指被誘人,違反監督權人之意思,而離去監督權人之支配範圍,使其監督權之行使受到妨害之謂,離家二天,本罪在法律上認為,當發生一段時間繼續空間隔離之情形,方可認為監督權之行使受到妨害,倘係短暫之離開監督關係,所以說沒有一定之天數!

2009-12-20 12:53:56 補充:
1-可以聯絡到人.即表示未脫離監督範圍.但須檢察官認知!
2-必須握有證據.譬如檢驗..第三者證明.等!
2009-12-19 7:07 am
本罪之構成在於「使未成年之人脫離家庭」,如果你只是跟他過夜,他隔天就回家,並不會構成本罪。
依你所述不回家是多久沒回家?這是關鍵。

2009-12-19 09:32:41 補充:
如果此人是高中生,從未離家過夜,與你居住後斷絕與家人聯繫一段時間,法院認定有「脫離家庭」之明顯事實,就會構成本罪。
一段時間要依個案判斷,實務上家長通常隔天就報案,這種狀況不太會構成。
二天離家我認為還是不會構成。

收錄日期: 2021-04-26 20:11:5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1218000010KK0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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