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須本人親自到辦並交驗具中文姓名(不能超過六個漢字)的香港身份證明文件(如果中英文姓名曾作出更改,須提交有關證明文件辦理,並待電話通知取證日期)等相關資料的正本(受理申請時須收取該證件的影印本一式兩份,須用A4紙影印),提交本人完整填寫并簽名的《申請表》,提交必須為申請人近半年內拍攝的正面免冠的彩色近照一張,背景顏色為無任何裝飾及偏色的純白色,面部色彩須飽滿均勻。相片的規格大小應為40mmX50mm,不應超過45mm x 55mm;頭部寬度: 20~25mm,頭部長度:25~30mm。注意:噴墨打印機制作之數碼相片不適用,穿白色衣服拍攝或面部反光等相片不適合制作證件。為確保申請人相片的真實性,防止冒名頂替,保護申請人的利益。自2009年6月1日起,按發證機關要求,凡辦理遺失補領《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申請人必須提供在辦證大堂拍攝的證件相片,該相片能直接上傳供制作證件使用。未滿18歲的申請人,須在合法監護人陪同下(具體要求請依照本《須知》第五項"注意事項"第2點提交資料)遞交申請。
二)換領新證
(1)《回鄉證》或《回鄉卡》持有人,均須憑舊證(包括原證期滿失效)辦理換領《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手續。申請時須交驗本人的舊證、香港身份證(未滿11歲無身份證者則交驗香港出世紙;未滿11歲非香港出生無香港身份證的,則交驗有效的回港證或簽證身份書)。辦妥手續後證件發還予申請人,證件有效期內仍可繼續使用(更改資料除外)。18歲以下的申請人還須依照本《須知》“注意事項”之第2點提交監護人資料。
(2)根據發證機關辦證規定,《回鄉證》或《回鄉卡》上的個人資料須與香港身份證相符,因此辦理更改換領手續者,需攜同原回鄉證、已更改資料之香港身份證及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親臨我社辦理換證手續;如中文姓名變更(包括加減中文夫姓)還須通過遞函方式送發證機關審批,送函時須填寫聲明書、交驗香港身份證和原回鄉證及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辦妥更改手續後證件發還予申請人,待電話通知取證日期,領證時須交回舊證注銷。18歲以下的申請人還須依照本《須知》“注意事項”之第2點提交監護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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