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破産后如找工作后要求破産管理主任發信開設銀行戶口需要點做有什么程序要搞幾耐?
因要請假不方便,還有去那間銀行開會容易D?
答:樓主你好!
相信你已經參考過我早前回覆你的答案了!
你今次的問題答案如下!
你先要跟破產管理主任約好時間!
到時依時應約後告知對方你希望開設的銀行名稱!
稍候片刻對方便會將這封,有你提及的銀行名字的不反對你開戶信件交給你!
你持有這信直接到銀行開戶就可以了!
所有程序完成時間約在半天之內!
例如對方約你十時上他的辦公室,那你依時前往到取得這封信件,不會超過一個小時!你再直接到銀行開戶,開戶手續正常也不會超逾半小時!
所以理論上你請假半天就足夠有餘了!
至於那間銀行開戶較容易?
其實分別不太大!
首先是要得知你希望開設的那間銀行為首選!當然某些銀行,如匯豐等的開戶條件比較高,你希望開戶恐怕不容易!
以我當年經驗為例,我是選擇到中國銀行開戶口的!我將這封由破產管理署發出的信件交給對方後,便能輕易地按正常的開戶手續辦妥開戶口的事了!
順帶一提,在銀行的紀錄中會註明你是破產者的身份,他日你解除破產令,要去申請一張「解除破產證明書」給銀行以取消這個破產者的記號!
2009-12-18 12:10:49 補充:
樓下這位 ken91929394 網友!
我明白我可能在其他發問中,有提過一些跟你理解不同的意見,你或許認為我不正確!但假設你有理據,請盡量駁斥我!
我有錯我必定願意接受,我亦無保證我說的話一定正確!我祇在提供我認為最適合問題的答案!
你有其他意見儘管提出,不用人身攻擊!
但你對這問題的所謂補充,我一樣有不同的回應!我或許在你眼中是一個失敗的人!
但起碼我在作出建議前會先了解清楚才作出回答和建議,不會隨意地以個人主觀意見就當作正確,尤其是當涉及法律方面的問題!
2009-12-18 12:11:34 補充:
請問你知道破產者在破產條例下,所有的還款安排都要經過破產管理署嗎?
這規限不單針對破產者,對債權人都一樣!即是說祇要未得到破產管理署長同意,任何私下還款和收取破產者還款的人都觸犯破產條例,違者會被送上法庭檢控,罪成會有機會判處監禁!
請自行查閱《破產條例》第130(2)條!
在這背景下,就算破產者在一間他曾有欠賬的銀行開設這個戶口,銀行當然會知道他戶口中的收支紀錄,但銀行不會亦不能夠在這個戶口中扣除任何他曾欠銀行的舊債務!因為它的這個行為會觸犯破產條例,除了被控之外所扣除的款項也要全數退回給破產管理署!
2009-12-18 12:12:32 補充:
再告訴你更多的破產信息吧!在破產期內,就算是政府要在破產者的資產和收入中扣除某些款項!一樣要先得到破產管理署的同意和協調!你認為一間大銀行會為這少少錢故意觸犯法例嗎?
銀行有足夠的法律部門和知識去處理這些問題!不會像某些人那般以自己想當然和一知半解的知識,就去隨意地發表意見和攻擊人!
還有你提及支票有半年有效期,可以更有彈性地使用!你這句話的意思是甚麼呢?因我不明白你這句話有甚麼動機和建議給破產者呢?可否補充一下?
2009-12-18 12:13:36 補充:
在你補充資料前,先讓我再補充一些破產方面的訊息!
不管這個新開設的銀行戶口,是否破產者曾欠債的銀行,就算不是債權銀行!但這戶口一樣受到破產管理署監管,因為這戶口是破產管理署的授權下開立!署方絕對有權要求這銀行提供這破產者戶口的詳細收支紀錄!
所以破產者就算收到支票,也應該向破產管理署如實申報!不要輕信他人建議,奢望以為祇要不是債權銀行就可以神不知鬼不覺地,將這筆款項據為己用呀!他日東窗事發,會被破產管理署以不誠實申報的罪名延長破產令外,更有機會被送上法庭檢控!
2009-12-18 12:14:27 補充:
閣下 連對破產法例的基本知識和理解都無,卻在此任意指責他人和陳述不實的意見!對發問者豈不做成誤導和傷害!
樓主要在破產期內開設和使用銀行戶口,理由差不多必是工作發薪需要!在這情況下其實首要的選擇是僱主有否指定銀行,如果有那就這一間吧!如果僱主無指定,那任何一間都可以!方便自己就行了!這銀行曾否是樓主的債權銀行,是完全不重要和無意義的!
2009-12-18 12:28:24 補充:
讓我這位失敗的人再告訴 ken91929394 這位網友一些關於破產方面的訊息吧!
2009-12-18 12:28:37 補充:
要取得破產管理主任這封容許破產者在破產期內開設銀行戶口的信件,不是在見到破產管理主任或受託人時即時提出就可以!是要預約的!
破產者要先將需要開戶口的理據告訴對方,如需要戶口發薪等!待對方同意後,他會跟破產者約一個時間,破產者再依時應約往對方的辦事處!告知對方打算開戶口的銀行名稱,要先行揀定一間,因不能隨意更改!
到時對方便會按破產者的請求,發出一封以該銀行為抬頭的信件!信的內容是告訴這銀行,不反對信內提及的這名破產人開設銀行戶口,而破產管理署長破產期內將擁有這戶口的最終控制權!而這信件亦祇供破產者開設一個儲蓄賬戶,其他所有戶口和銀行服務都在禁止之列!提款卡當然可以用!
2009-12-18 12:30:33 補充:
我明白 ken91929394 網友對我有所不滿!
但請在攻擊我之時提供一些正確的答案和訊息,以免禍及發問者!好嗎?
2009-12-18 12:36:05 補充:
另我想 ken91929394網友 也必會反駁我這失敗人的話!
但我希望你在反駁關於取得開戶信一事時,請額外提供更多的證據!
因為我提及的全是個人當年在破產期內的親身經歷!如果無充足的理據我恐怕難以說服自己,相信你的任何說法!
2009-12-19 17:55:26 補充:
樓下網友不用自貶,香港有言論自由,又在那些涉及法律方面的意見不能詳細說清楚呢?
祇要是真實無誤,不會導人誤入歧途的,又為何不能說清楚呢?
真理愈辯愈明!你有道理又何須以隱晦的方式去暗示呢?
我真有錯而你又能提供確實的理據,那你直斥教訓就是!何須含沙射影暗示別人貪圖虛名呢?
請也別侮辱其他知識活動參與者的操守和智慧!你認為你的答案如真的優勝也無法在投票中勝出嗎?為何對自己的答案如此無信心呢?為何對其他投票者如此無信心呢?
2009-12-19 17:56:17 補充:
我回答問題從不認為自己的是最好的答案!我祇提供所有理據讓發問者參考和自決!口口聲聲說那些建議是更好的是 Ken91929394網友你本人!
還有一點就是你不覺得自己的回答前後茅盾嗎?
你先說「當搵到有合適銀行,到見破產主任時,同破產主任講要在這銀行開一戶口公司出糧之用,破產主任即時會打一信件你到這銀行開戶的。 」
2009-12-19 17:57:02 補充:
但當參考完我的補充資料後就說「當你選定那間銀行開戶,約見破產主任,破產主任會打一信件是你要求開設銀行戶口的銀行信,這信件一定是BY HAND 比你的,小心如違失就無機會開戶口,信件亦有限期,這信件亦不可在別的銀行開戶。 我建意你約破產主任早上九時,現在搵定要開設戶口的銀行在金鐘附近的分行在那處,約見主任當天取了開戶信可即時往那銀行分行開戶。一個小時至90分鐘可開到戶口,如你在新界或九龍區工作,你自已先可準確預時間。 」
2009-12-19 17:57:32 補充:
你不覺得自己這兩段答案有問題嗎?你補充的資料打倒自己先前的回答,而資料內容又跟我補充的相類同!如果你補充的資料並非參考過我的,那為何會跟你第一次的說法完全不同呢?而你又為何不在第一次就用你補充資料的那個說法呢?
Ken91929394 網友你最令我反感的就是你參考過我提供的資料後,居然仍在指責我的答案對發問者無幫助!仍然自稱自己的答案才是更好的!
我真係服你服到五體投地啦!
2009-12-19 18:03:22 補充:
你真心希望幫樓主!
就請正確地指正我答案中錯謬的地方,並提出更正確的理據和建議!
並非單在抨擊他人是否失敗!是否在乎虛名!投票會否勝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