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各位回答者你好!
小弟我於98年11月1日上午駕駛小客車在小巷子與對方機車發生車禍(車禍地點在對方家門口),
當下有立即報警,因為是對方有錯在先,所以非常不配合警方做筆錄,
當然也不願意賠償!
如今一個多月,車禍初步判定結果出爐,肇因判別為:
XXX(對方)迴車未注意來往車輛!
那你自己的部分?
怎都沒說?
是否也有肇事因數?
例如"
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類的。
假設有"
你仍須負起肇事次因 責任。
本案對方有受傷 "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這才是你本案應該擔心 的重點!
倘若你沒受傷"
本案:
至少刑事部分,對方是贏定的!
而你恐怕只有挨打的份!
只要對方懂得運用[以刑逼民]的手段逼你就範,達成民事和解的目的。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你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二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6萬元,[縱使以最低拘役30天計算也要花三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選擇和解或與對方上法院對抗,哪一種對你划算,運用他的智慧,自行斟酌ˋ利弊得失。
PS:
以刑逼民"
向來是受傷被害人,手上最佳的籌碼 ,也是必然會發揮效益 的,訴訟手段與技巧。
不用懷疑!
如今我拿到判決書以後,
這只是交通大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而已,縱使再自費花300元的鑑定書,也僅能證明肇事責任歸屬 而已,當然不能 做為求償的依據。
連提告都沒有 ,沒進入訴訟程序,何來判決書之有?
我想省略"調解委員會"這步,因為我知道根本就是浪費時間(對方根本不會來),
沒錯!
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所以我想上來問問,如今我該如何走法律途徑!
我想直接找一位律師來幫我處理相關事宜,但是我個人車損方面估價金額為1萬,
撇開肇責比率不談,修復費用的部份,雙方依法都可以主張折舊給付。
[工資部分不得主張折舊給付],此乃於法有據,只要[對造]主動提出此主張,法院就必須依法照准,也就是說求償的一方[你] 絕對無法拿到訴訟標的[修理費用一萬元]的全部。
試算公式: 零件材料費 X 0.369 X 出廠年齡[以行照為憑]==折舊金額 修復費用總金額 ,減去 折舊金額之所得,才是給付方應給付之實際金額。
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及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系爭汽車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0.369,本件零件折舊後之金額已低於成本十分之一,應依成本十分之一計算。
這樣適合請一個律師來幫我媽?
根本就不敷成本!
並不是有委任律師,就一定會贏得官司。
況且本案"
對方有受傷 ,對你而言,相當的不樂觀 ,除非最終鑑定結果,你完全無肇事責任,否則你恐怕難逃,被對方控告過失傷害罪的命運。
2009-12-17 00:15:41 補充
請問一下車禍的"初步研判表"可以當做正式的文件,去法院申請對方的支付命令嗎?
同上說明:
不行!
PS:
至於百分比的問題"
這就是[保險公司誤導他人的陋習與詬病],不論是交通隊的分析研判表或處理警方,絕對不會告訴你或註明百分比的字樣,
從民國82年起已明令,不論是交通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或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都不准在研判表或報告書面上,出現百分比的字樣,都僅能以主因ˋ次因作為分辨而已,分攤百分比統一由法院判定,民間所說的百分比,都是保險公司,為爭取自己的利益自己喊出來的,一般民眾跟著被誤導所謂[人云我亦云]。
根本沒有任何法規可供依據,一般人跟著亂喊,一方說2比8ˋ另一方說4比6,5比5,3比7,1比9~~等,法條ˋ法規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