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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 d貨唔屬公司, 而攞咗去賣, 當然係犯法. 係犯咗盜竊罪 -
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 2(1)及9條:
如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 , 即屬犯盜竊罪. 任何人犯盜竊罪,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 可處監禁10年.
職員知道d貨唔屬佢公司, 重攞咗去賣, 得到嘅錢唔使講無俾番物主, 就中咗此例中 "不誠實" 及 "意圖永久地剝奪另一人的財產".
唔知你所謂 "...不值錢..." 即係乜嘢. 有案例偷人一部手提電話判4個月監禁, 亦有在提款機攞咗人地留低啦提款機嘅 $7000判社會服務令. 單單案不同, 好難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