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可以有效地追回欠款??

2009-12-14 8:51 am
我在前公司工作時, 有一同事說因有急事問我借了 $2000 , 由於那時還有一天便 1號出糧, 他說支票兌現後便還給我.
我不以為然便提款借他...
怎料當天我因為某事與公司吵起來, 公司給我出糧後我便曠工了...
公司打電話給我我都唔多想聽...
殊不知公司第二天SMS我說那個問我借了錢的竟然辭職走了...!!

若數天後那位人兄主動聯絡我, 問我還有沒有上班; 我跟他說或者先放假去一個外遊散散心吧... 然後他竟然再問我可否再借他 $1000 來救命, 因為家中有人過世了, 用了很多錢, 而且工作辭了要再找, 很多地方都要用錢.... 我本身跟他不太熟絡, 只是起初以為同事有困難開到口要借錢, 幫得就幫吧, 但第一條數都未清又要再借我內心就有點... 於是我在電話中隨口應了他幾句便收線, 之後數天他都不停打電話/ SMS 給我... 我不敢覆佢, 怕自己會心軟又借出去... 幾天後, 他便沒有再聯絡了...

請問, 我跟他沒有寫下借據, 可以從什麼途徑追回久款呢??
後來我跟公司說, 但公司說那個人已經辭了職, 而且借錢一事不涉及公司利益, 並不會考慮幫助我 / 提供那人的資料給我...
我真的好想好想追回欠款, 因為$2000 可以給我助養照顧很多無家的小動物了... 真的不甘心俾呢D人呃咗....

回答 (2)

2009-12-14 5:10 pm
✔ 最佳答案
如果那同事在向你借錢的同時,口頭上承諾你會於某日歸還,那便已算是口頭協議。你是否有那人的全名 (英文及中文) ? 如有身份證副本更好。你可報警備案,將事情始末告知警方,因為那人亦可能被控詐騙或欺詐。
2009-12-22 5:52 am
在筆者的執業過程中,遇到最多的案件恐怕就是欠款糾紛了,在欠款糾紛中,占最大比例的又是借款、貨款所引起的糾紛。那麼如果發生此類糾紛,應該採取什麼手段確保債權有效實現?本律師認為,對此要根據對方償債能力確定相應的追款方案,相應的根據對方的償債能力確定律師費支付辦法,以最大的保障您的權利。下麵,本律師詳細論述相關解決方案,希望能對您有所説明。
一、內外部壓力導致企業經營不善,陷入困難之中,確無償還欠款能力的。
2006年以來,由於人民幣升值、通貨膨脹、勞動力成本成本上升等,導致珠三角地區的許多原本產品利潤不高的中小企業難以承受越來越大的成本壓力,企業經營陷入困難之中,許多企業甚至破產倒閉,所以引起欠款的發生。更為糟糕的是,上游企業對中游企業欠帳,又導致中游企業對下游企業欠帳,形成一個惡性循環,也就是所謂的“三角債”,給整個經濟實體造成嚴重危害。
針對目前這種情況,債權人或企業應調整戰略,放緩發展速度,更加要謹慎選擇自己的生意夥伴,在給對方供貨、提供借款之前,最好先調查其經營狀況,確定對方有良好運作的情況下才給其供貨、提供借款,寧願少做生意也不要多擔風險。調查方式包括現場觀察、瞭解對方稅務工商情況、詢問其員工工資發放情況、詢問其其他合作夥伴等。
一旦被此類企業欠帳,應當機立斷,不要抱有僥倖心理,指望這類企業能活下來,而應該迅速採取法律手段催收欠款,為謹慎起見,應在起訴的同時提起訴訟保全,查封其有關財產,才能使判決真正得以執行。在與此類企業的訴訟過程中,如果對方願意調解,可以適當減少貨款數額,以使訴訟程式儘快結束,早日執行判決或調解結果,以防夜長夢多,導致損失的擴大。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為防止企業破產後債權無法實現,債權人應設法將公司債權轉變為自然人債權,或者要求對方提供多重擔保。
由於這類欠款糾紛的判決、調解結果能否得以執行是一個未知數,所以在律師費方面,應採用風險收費的方式比較保險。即先交小部分費用,執行到款項後再支付較高比例的費用。
二、企業運營正常,有償債能力,但欠款人為了謀求其企業的快速發展,故意拖欠供應商或者借款人款項用於自身周轉,用欠款的方式“圈錢”、“融資”。
針對這種情況,首先應協商解決,協商過程中可採用適當的方法給其施加壓力,逼迫其還款,如實在不行再採取訴訟的方式追討欠款。
需要指出的是,這類訴訟的判決往往能夠得以執行,但是欠款方為了拖延時間,往往一審敗訴後會找藉口提出上訴,導致訴訟時間過長,您應做好打持久戰的準備,不要自己亂了陣腳。而在律師費方面,由於判決、調解基本都能執行,風險較低,可以採用收費比例較低的一次性交費的常規交費。
三、上述二種情況兼而有之,即既無償債能力,又不講誠信,故意拖欠債權人款項用於維繫企業運營,拆東牆補西牆,借新債還舊債。
——這是最糟糕的情況,如果您不幸遇到這種情況,除了起訴之外別無他法。這種情況下要做好最壞的打算,即對方企業可能會破產,因此在此就破產程式做簡要說明。
而就破產來說,債權人也應該懂得相應的知識,然後才知道可能面對的局面。
破產也就是所謂的“資不抵債”,即破產企業的資產已經不足以償還其全部債務,那麼法院就可以通過一定的程式宣告其破產,然後啟動破產程式分配該企業剩餘財產。
破產企業財產的分配需要遵循以下順序:
1、破產案件本身的辦案費用(即破產企業的財產首先要用於支付破產案件的辦案費,依此類推);
2、企業工人工資、保險等費用;
3、企業稅費;
4、普通債權(即支付上述3項費用後,才用於償還您的債權)。
從上述的順序可以看出,您的債權需要在支付了前3項的費用之後才能進行清償,所以其危險程度可想而知。就普通債權來說,如果該企業的財產已經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則以比例分配的方式進行清償,以下舉例說明。
如甲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欠10家企業的錢,每家欠款為10萬元,總數即為100萬元,你為其中一個債權人。現該企業剩餘財產為50萬元,而破產案辦案費5萬元、工人工資10萬元、拖欠稅費5萬元,則用於償還債權的費用只剩下30萬元,該30萬元就按比例進行清償,每家企業的比例是十份之一,也就是3萬元,所以本案中您的10萬元債權只可以得到3萬元的賠償。破產程式結束後,該企業就會被登出,那麼您沒有得到清楚的7萬元債權就消失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部分債權是由該企業提供了擔保的,該擔保財產不屬於破產分配的財產,該擔保財產在優先償還了被擔保的債權的剩餘部分才用於破產分配。所以,在提供借款、供貨時,可以約定擔保,這是對債權的最好的保障,在提供大筆借款時應該很好的利用擔保制度。對此,再舉上面的例子說明。


收錄日期: 2021-04-19 20: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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