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點可以迫債仔還錢?
答:基本上要使用合法的方法追討債務,祇有兩種!
第一是上門追討!不管是親身還是委託收數公司!
第二是通過法律途徑!如發律師信、入稟法庭追討,或者直接申請對方破產等!
但首要條件是先要尋得對方的蹤影,還要確定他有還款的能力或有資產可供你作扣押充公之用!
若果債仔走左路,仲可唔可以強制佢破產?
答:可以!祇要你願意向破產管理署繳付一筆為數一萬三千多元的費用和提交對方欠債的資料,破產管理署便會展開法律程序!假設對方對你的破產呈請仍拒不還款或回應,法庭有權在他缺席的情況下頒布他的破產令!
但問題是你雖然得到法庭頒布他的破產令,但假設你無法找到他或他已經是身無分文,那其實對你都是於事無補!而更會幫了他的一個大忙!
因為你代他支付了申請破產的費用,他就算不失蹤也會將所有的債務於這個破產令上全數申報!到時就算他有資產可供充公和有收入,都會由破產管理署平均分配給所有債權人(你作為申請他破產的人,並無優先獲得還款的優勢)!當四年破產期滿後,不管這些債務清還與否,都會一筆勾銷!
強制要債仔破產,本人要事先付一筆用,筆費用仲有無幾會向債仔追返(如果佢有錢)?
答:見問題二!
要收回的機會相當渺茫!因為所有的法律程序,都要建基於找出這人和他人還款的能力才有意義!否則除了在精神上能洩一時之忿外,其實祇是勞民傷財的事!
建議你不要在未有把握他有還款能力前申請他破產!留著這些債務待他日後現身或經濟有改善時再追討不遲!
2009-12-16 22:21:30 補充:
其實之前已經入小額告贏左佢,但係佢都唔肯俾錢,所以睇下有咩辦法.
我知佢一定有錢,因為佢同一時間有2間物業,但依家已賣晒.
答:你說你已獲得小額錢債法庭判你勝訴,但對方依然不為所動!?那他名下的物業當時賣出未?如果未你應該當時就向法庭申請扣押令,扣押他的財物或將他的物業釘契,以逼令他對你作出還款!
2009-12-16 22:23:01 補充:
我想問下,如果真係迫佢破產,我需要準備 d 咩文件?
現在我有一封小額判令,佢支票戶口號碼,佢舊有物業地址(已售),唔知夠唔夠資料迫佢破產?
答:你上文提及你跟他的債務糾紛是交由小額錢債法庭去審理!即是說你追討的債務不超過五萬元,或是你放棄了超過五萬港元的餘額!
因你已在小額錢債法庭處理過這個案,則你現在依法祇能追討他不超過五萬元的債務!你是否明白這點!如果你已知悉這後果,那你仍願意支付一萬三千多元的費用去申請他破產,而可能是徒勞無功的嗎?
2009-12-16 22:23:49 補充:
如果你願意,那看來你對這人的怨恨非常深,非要他一嘗破產的滋味不可了!按理說為這麼少的銀碼去申請一個人破產是不值得的!試想象你五萬元債務討不回,還要額外支付一萬三千多元的費用去申請他破產!值得嗎?當然這要由你去決定!
2009-12-16 22:24:19 補充:
假設你確實希望申請他破產,你要預備他欠你債務的資料,他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他最後的通訊地址!當然小額錢債法庭的判令其實是最有力的證據!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資料,請參考下列網站!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bankruptcy_IndividualVoluntaryArrangement_Companies_Winding_up/bankruptcy/bankruptcy_generalInformation/q1.shtml
2009-12-16 22:27:38 補充:
遺忘了回答問題的重點!
基本上你願意透過破產程序申請他破產,願意浪費金錢、時間、精力去申請他破產!
差不多必能獲得法庭對他頒布破產令!
但我相信你能找到他或讓他還款的機會非常低!你的這個行為基本上祇能讓你自己解恨!
2009-12-20 17:51:04 補充:
如果滲水到你家的那單位仍屬他名下物業,那你先到土地註冊處申請將這物業「暫緩物業登記」,即俗稱釘契!以限制他再將這物業轉名!
但因你追討的債務數目不算大,能否施以扣押和強制拍賣則要查詢過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