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多個一個月通知期僱主

2009-12-12 3:35 am
我2009年12月9日同公司講
o係2010年2月8日走 (封信我寫到明)

但佢話只要一個月通知...
佢而家迫我2010年1月9日走人

咁我係咪無左雙糧???
佢又有無權咁做??

回答 (3)

2009-12-12 8:38 am
✔ 最佳答案
其實你12月9日同公司講唔做,正常都係做到2010年1月8日,你要俾一個月通知期俾僱主。僱主係有權要你2010年1月9日走,而不是你所講的2010年2月8日走。

其實你可以捱多一個月先,等佢出埋雙糧俾你先,你先交辭職信俾僱主。咁做你又可以攞埋雙糧先,二來又唔駛蝕俾佢。

你攞埋雙糧,可交辭職信,佢都奈你唔何架,佢無理由扣翻你份雙糧架。
2009-12-17 9:48 pm
其實一個月的通知期,其原本的意思,均只不過是使雙方都有個期限去尋找新工作/招聘新人
有些工作,基於某些因素(可能職位高/行業難請人),更需要二/三個月的通知期
而根據勞工處的指引
在試用期後離職,是需要依照協定的通知期,或不少於一個月的通知
所以,基本上,你想在兩個月前通知僱主你要離職亦不是不可以的
理論上,雖然僱主說你只需一個月的通知期,要你1月9日可以走人不用再返工
但其實,因為你的離職信上已列明你的正式離職日期是2月8日,你應該可以繼續返工至2月8日為止
但實際上是否真的可以...
建議你親身往勞工處問問會比較好
2009-12-12 5:29 pm
有冇雙糧答唔到你
因為間間公司出雙糧既制度都唔同
而且又唔知你公司幾時出雙糧
不過僱主有權要求你1個月走人


收錄日期: 2021-04-13 16: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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