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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收據
Trust Receipt
簡稱T.R.,T/R,又稱受託人收據或留置權書或信託狀。
信託人供給受託人資金或信用,並以原供信託的動產標的物所有權為債權的擔保,而受託人(例如︰進口商)則依信託約款處分標的物,並以處分所得的款項交付信託人(例如︰開狀銀行)的一種交易。
在國際貿易上,所謂信託收據制度,乃銀行為協助進口商的資金融通,在其未付清票款前,允許進口商憑其出具的信託收據,先行領取單證提貨出售,然後以所得貨款清償票款的一種貿易金融制度。
在此制度中,銀行以信託人的地位,保有其對標的物的擔保(物)權(所有權),受託人如違反約款時,信託人得隨時取回標的物,以保障其權益,此制度最初乃按習慣法辦理,後來美國制定了統一信託收據法,才予以法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