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人為疏忽,業主,租客只有一份沒打厘印的 臨時租約 ( 租期ニ年, 8000 元租金) , 其他所有生,死約,退租,中止租約條文,可否改建室內間格......任何條款也沒有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指引 :
如租賃並無規定或雙方亦無協定其他方式終止租賃, 依據普通法原則, 固
定期租賃(fixed term tenancies)將在租期屆滿時終止
業主 懷疑向土地審裁誤導 宣聲 沒有租約
土地審裁法官會否拒絕其收樓? 租客巳投訴懷疑業主向土地審裁誤導而導致法庭受理此案
因 沒齊備文件 ( 沒有打厘印 的 臨時租約 , 我相信 業主也沒有 CR 109 )
除了補辨手續( 要罸錢) ,再排期. 業主 是否要上區域法院才可收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