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因為只考慮自己的立場還是?
之前看一個發問,讓我不得不有一種感覺,會當人家婚姻的第三者,是否個性都比較自私,連帶的也給予下一代錯誤的觀念?
當然我也知道私生子是無辜的也很可憐,但有時候他們維護自己行為的說詞及妖魔化別人的說法,真的令人無法認同。
在那個發問中,一開始就提到:
(我 我妹和媽媽、外婆,四人相依為命
有同父異母的 大哥 二哥 姊姊
爸爸有配偶(大媽))
他用相依為命,來述說自己家人,顯得自己家人非常可憐,但是卻沒想到,大媽和大媽的三個小孩,在父親和第三者做出不尊重他們(我不用道德來說,我只講人和人之間的關係,既然有婚姻關係,就要互相尊重與誠信)的背叛行為時,當他們發現這些事情時,也是相依為命的想辦法熬過被背叛欺騙的痛苦。
他說:
(民國84年 我出生
民國86年 我妹出生)
依此判斷,所以這孩子也知道,他父母踐踏別人超過三年。
(我們姊妹倆都跟媽媽的姓
爸爸跟媽媽說他要回家跟大媽好好的談
要認領我們姐妹
爸爸唯一要求媽媽不能吵 不能鬧
有時間才能回我們家
媽媽答應了
民國88年 爸爸認養我們姊妹
不讓我們當私生女)
可見到88年,父母仍然踐踏別人的婚姻關係,繼續在一起,超過5年。
且還讓大媽不得不為了讓他們孩子不做私生子,勉強接受丈夫外遇所生兩個小孩。
小孩有權利要父親認養。
但不代表大媽有義務接受這種打擊和傷害。只要成全一邊,就會損害另一邊。
然而父母自私選擇了,傷害一直被傷害的人。
他說:
(如今,爸爸中風五年多
爸爸要求爺爺每月給我們七萬
租房子&生活費&註冊費等…
可是…
爺爺98年10月少給兩萬
11月少給四萬
生活就此出問題了
因為媽媽是國小畢業
已經快四十歲了
找不到好工作
但是爺爺他們那裡有開蒸餾水公司
也有不動產
我們要求不多)
兩個自私不負責任的人,讓上一代來扛自己的責任。爺爺沒有一定的義務,要月給他們7萬。爺爺還要養中風的父親。
(1. 只要他們幫助我跟妹妹讀到高中畢業就好了
我跟妹妹就願意放棄繼承爸爸的財產)
有條件的放棄財產,代表什麼,他們從來沒有體認到,為了自己的權益(認養及養育費)已經傷害到別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就是對的,你都要顧到我我才能稍微安撫你。
(2. 爸爸沒中風時,有向媽媽借新台幣五百萬(有簽本票)
還給我們吧)
爸爸外遇多年,中風前想必給予他們比月收7萬更好的生活,現在中風了,欠錢的是爸爸,沒有人有義務幫他還錢。債務人是爸爸自己,要討跟爸爸討,何況爸爸之前有養育給予高級生活,爺爺之後也月給7萬,那是不是也要算清楚,扣除剩下在還。
媽媽也有養育你們的責任吧!雖借給爸爸錢,但爸爸也幫她付養育生活費多年啦!
大媽怎麼有義務幫忙還錢呢?
還說:(大媽若不照顧爸爸
只要大媽簽同意書給媽媽
媽媽願意照顧爸爸)
害別人家庭失和,現在才說你不照顧我照顧,真是很傷人,他媽當然願意照顧呀!因為爸爸一直是偏袒他們家的。大媽忍耐超過五年,精神早非一般人,怎可能好好照顧,怎願意好好照顧,現在這樣說,無疑在人傷口灑鹽。何況他自己才跟爸爸計較500萬。
(我媽媽19歲就被爸爸騙了
雖然我媽媽是第三者
可是我媽媽20年從未破壞他們的家庭)
還這樣說,可見他們永遠都只站在自己立場去想,從來沒有檢討反省父母那邊的過錯。這樣還不叫破壞家庭,價值觀令人無法苟同。
(媽媽只是說爸爸家庭有照顧就好了)
介入家庭超過5年,叫人一定要負責,這不是要求是什麼?
(大媽 94年10月27日向法院宣告爸爸禁治產 由大媽監護
94年11月4日申登
98年7月20日法院撤銷禁治產宣告
98年7月27日廢止監護登記)
寫出這些,好像大媽很壞,但平心而論,他只是在保障自己和孩子權益,因為她已經被背叛一次了,難道她不怕老公生病臨死耍賤招把錢財都給第三者?那她的權益和小孩權益擺哪?
就是痛過才更自我保護。
家庭的錢財爸爸和大媽是共有的,在爸爸中風前,爸爸已經挪用很多在他們身上,損害大媽的部份了,大媽沒有義務自己養小孩好嗎?那是共有的責任。
也許他們月入20萬,一人算10萬,爸都給他們至少7萬了,所以大媽和孩子用的就是大媽的錢,等於爸爸只負責私生子和情婦,這樣真的公平嗎?
爸中風後,都要醫療照顧吧!那錢誰出?還不是大媽出和照顧,那怎麼可能再給他們錢,大媽有義務養你們嗎?她還要養育自己的3個小孩不是嗎?
沒辦法回去上學,是父母自己的責任,干元配什麼事?
小小年紀已經被母親教育成只為自己想,不顧他人的傷痛,即使念到大學又有什麼用?
原本不想回答,但看他結論一點都不反省父母過錯,讓我不今產生以上疑問。
更新1:
我並不認為誰一定就是正義的一方。 我只是單純從人與人的互相尊重與權利義務去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