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間房子還有貸款
還有貸款未繳清~
對方是說 要直接把房子給我~
可是房子已經沒有價值這麼多錢了 也還有貸款要繳
請問這可以怎辦????
哪幾條法律可以解決這問題
當初購買是700萬~ 他向我借了500萬~其他跟銀行貸款 目前~市價連500萬都不到(有調查過) 有借據~就是利說他向我借500萬~房子是擔保物因此登記為我的名字 這樣^^
不是~是當初借款的時候他沒有擔保物 所以買的房子才登記在我的名下 只是因為是好朋友^^ 才借他~沒有要圖什麼利益關係 只是我覺得談錢真的傷感情 好心借錢~要拿回來的時候卻被這樣對待 感覺很傷心
然後他買房子是要自己住~ 當然他的小孩長大之後有買了新房子接他們去住 當初用我名義買的房子~就租給別人使用~ 拿租金再繳貸款~
這是我自己的真實故事~只是我現在在上課~ 老師說可以把他做成專案 因為弄成專案之後我就知道怎做最好^^ 就算之後是無解~至少我也努力去弄了~ 所以麻煩大家幫忙一下嚕
房子是我的名字 貸款人是他的名字 除了跟銀行貸款 他還跟我借了錢 才購買那間房子 房子視做為擔保物~因此登記在我的名下 另外他向銀行貸款~我只是提供擔保物的保證人 這樣算是連帶保證人嗎???
我要合法程序= =不要請討債集團 = =" 要把自己的狀況搞成專題= = 要找討債集團= =我就沒辦法弄了~而且也不合法 為了這裡錢還要做不合法的事情... 那我自己跟那個借錢的人有啥不一樣 一樣都是個差勁的人 別人知道以後也不會想接近我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