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賠償問題(急、急、急)

2009-12-09 8:52 am
想問大家一D勞工賠償問題:
1.如果員工判傷後,有長期喪失部份工作能力情況出現,定了判賠償金額,要僱主賠償,好似勞工法例僱主要21日內支付賠償,如果僱主所買的保險公司遲遲到未發放賠償,僱主可以點做?(因僱主手頭沒有現全應付)
2.到底有沒有法例或慣例,保險公司要盡責要幾多天支付賠償?(包括僱主預付5份4工資和受傷員工醫療費)因為有時賠償一般僱主難以支付.
3.保險公司賠償是否直接給僱主後,僱主再轉發給受傷僱員?
4.判傷後是否要向勞工處消假?
5.如受傷僱員不再繼續返工要離職,要否員工簽離職書?


多謝你們回答!
更新1:

還有一些問題: A.請問僱主代支比受傷僱員5份4工資,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幾時退回給僱主? B.如果保險公司拖延退回代工資給僱主,可以點做?

回答 (1)

2009-12-12 10:42 am
✔ 最佳答案


1&2 雖然法例上定明勞工保險的承保人(保險公司)必須承擔補償的責任,但規限支付的期限卻是針對僱主的一方,因此有些保險公司的確會拖延支付補償,尤其以中X保險集團經常會慣性地拖延,曾見過最長的個案足足推遲了一年才發放補償金額。
如果確定保險公司故意拖延支付補償,僱主唯有先向受傷僱員支付所有補償,然後入稟法院向保險公司追討;若然因為財政問題未能支付,可以直接向僱員詳細解釋,並要求僱員以民事訴訟的形式向僱主發出傳票索償,因為法例規定保險公司必須承擔承保人應付的責任,因此訴訟的與訟人名義上雖然是僱主,但實際上訴訟的答辯責任則由保險公司所負責,甚至訴訟所需的所有費用均需由保險公司支付,這樣便可以透過法庭的裁決逼使保險公司支付補償。

3 不同的保險公司和不同的情況下,處理補償金額的方法自然有所差異,並不能一概而論,如果補償金額較小,一般會交由僱主轉交予僱員,甚或直接傳入僱員的銀行戶口,但若補償金額較大的話,有可能需要直接到保險公司簽收。

4 正常程序是受傷僱員結束工傷病假後,先向勞工處銷假才會排期判傷的。
5 如果受傷僱員於康復後,仍不能應付原有工作而未能復工以致必須離職,僱傭雙方需要簽署離職協議,以證明結束雙方之僱傭關係。

如有任何相關疑難,可瀏覽本人對其他工傷個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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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19 20: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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