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員工判傷後,有長期喪失部份工作能力情況出現,定了判賠償金額,要僱主賠償,好似勞工法例僱主要21日內支付賠償,如果僱主所買的保險公司遲遲到未發放賠償,僱主可以點做?(因僱主手頭沒有現全應付)
2.到底有沒有法例或慣例,保險公司要盡責要幾多天支付賠償?(包括僱主預付5份4工資和受傷員工醫療費)因為有時賠償一般僱主難以支付.
3.保險公司賠償是否直接給僱主後,僱主再轉發給受傷僱員?
4.判傷後是否要向勞工處消假?
5.如受傷僱員不再繼續返工要離職,要否員工簽離職書?
多謝你們回答!
更新1:
還有一些問題: A.請問僱主代支比受傷僱員5份4工資,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幾時退回給僱主? B.如果保險公司拖延退回代工資給僱主,可以點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