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救~被恐嚇寫本票啦...嗚嗚嗚....

2009-12-10 3:35 am
請問懂法律的大大們~
我弟結婚將近7年多,於97年的4月離婚,離婚是他老婆要求的,當時我弟也很難過....不過,在這期間我弟也有每個月給他前妻錢(跟本就是拿薪水給她了~天啊~我怎麼會有這個弟弟呀,怪他太善良,還是太笨了,,唉~~).....後來我弟的前妻這個月12/5星期六打電話給他,叫他星期日回家(女方)家裏拿他的東西回去(因為我弟還有一些衣服還沒全部帶走),當我弟準備下樓的時候,他前妻叫了她弟弟和她弟的朋友進屋裏,我弟就覺得有點不對勁,後來他們打了我弟(但是不會很嚴重,無法驗傷@@")...逼我弟寫本票,我弟也覺得很莫名奇妙,但是不簽的話,我弟也知道會很難離開那裏(怕有生命危險),只好被逼迫寫了一張50多萬的本票,日期押在99年1月份中旬,而且還有另外50多萬,要求我弟之後的每個月看要怎麼還在說>.<.......星期日我弟回來跟我說之後,還問說家裏的房子是否可以借二胎,我才知道全部的實情,我當時好生氣又好難過,看我弟被欺負,做姐的當然會不好受,在來,我弟也不想把事情鬧大,想花錢了事,但是我不想我弟背負這個龐大的金額,我弟又沒有做錯什麼事,為什麼要付100多萬的錢呀>.<...或許女方任為這些年來都是她養我弟,她想拿回那些錢,問題是,夫妻在一起不是心甘情願的嗎?而且離婚後我弟也馬上找到工作,現在他工作很穩定,都快做1年了,.....我是想報警處理,但是我弟怕她會叫人來,對我家人不利,也會去他公司鬧,這樣他在公司也無法待下去,.........現在該怎麼辦!!嗚嗚嗚~
第一: 我想直接一點,報案說遭到恐嚇,這樣有用嗎??
第二: 我弟當時被逼迫寫本票,旁邊並沒有證人,也來不及錄音,這樣法官會相信我們是被人恐嚇的嗎?
第三: 如果我在請女方出來在談一次,我私底下偷偷錄音,這樣可以存為證物嗎?

回答 (4)

2009-12-10 3:53 am
✔ 最佳答案

建議

先去錄音或是偷偷錄影

把證據拿到

要有說強迫簽本票的話語出現

然後再去報警

之後打刑事官司

告他恐嚇取材

就可以註銷本票囉

叫你弟弟快去找徵信社借錄音器材

用話逼他說出來喔

你第的老婆是流氓喔
參考: 我
2009-12-10 12:05 pm
沒有人這麼惡質的吧!
你收信我替你要回公道!
也順便幫你把本票收回來!
你報警!警方也是要你找證據而以囉~
我出面幫你們協調~還能套出他們所做的事~說的話{錄影~音}
他就是看你弟弟好欺負!所以不能讓他們得寸進尺
來信我幫助你!
參考: 自己~專為別人排解處理糾紛之麻煩事!
2009-12-10 5:11 am
看來你弟的前妻和他弟和他弟的朋友
共犯了不少條罪
你問到的密錄
原則上如果是你們2人的對話
那是OK的
但如果裝竊聽
那就換你犯法
但錄音在法庭上只能當參考證物
最好可以準確的誘導到說出正確的人/事/時/地/物
加油~
2009-12-10 4:37 am
當時你開立本票, 若非出於本意,係因他人脅迫所開立者,你可依民法第74條,於法律行為(開立本票)後一年內,向法院聲請撤銷

第 74 條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
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按刑法第305條恐嚇安全罪,其構成要件如下:
1.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
2.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若你認為對方有上述列舉之事,自可向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提起告訴或告發>
至於你欲在錄音部分,屬於刑事訴訟法證據部分,若有證據能力,仍須經法官本於自由心證認定其有無證明力,若有證明力,即可作為證據
參考: 六法全書及我

收錄日期: 2021-04-26 20:13:2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1209000016KK06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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