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被撞怕被索賠~

2009-12-09 10:23 pm
星期一上班時開車經過小巷子車子已快過路口被一台機車從車子中間3分之2處撞上因為哪個人車速騎很快所以它機車全毀腳也骨折,我莫名其秒被撞一下車哪人很兇勞ㄌ2.3個人態度很兇本身哪人吃檳榔還刺青一直說我巷子開哪們快,問題是巷子很小我可以開多快而且我都過路口才被撞是他車速快才會撞哪門慘吧
過大車被小車撞還是大車吃虧,我的車也被他撞的凹一個大洞自認倒楣不過怕它會惡意索賠不知如何是好~希望有經驗的人可以告訴我該如何
更新1:

當下有報警處裡也做過筆錄可是警察說要一個月才知道說是誰的錯因為哪人現在在醫院我有去慰問他因為都還沒談到後續問題責任結果也還沒出來只是大概問ㄌ一下對方它還是認為我開很快可是我車速只有10吧因為是巷子內我的腳當時還在煞車上快過路口就聽到撞擊聲我也覺得很倒楣

回答 (6)

2009-12-11 6:06 pm
✔ 最佳答案
各說各話的片面陳述,都無法被法院所接受的。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一般人對交通法規,一知半解ˋ似懂非懂,僅憑自我的認知與感覺,認為都是對方的錯,一切讓[現場圖ˋ照片ˋ所有現場跡證]說話不須爭執,更不是用猜的。




只要有警方到場的處理的交通事故,對現場的跡證都會做好蒐證程序,雙方車輛受損部位的照片ˋ現場地形ˋ地物ˋ道路寬長ˋ撞擊點ˋ落土點[第一撞擊點]ˋ煞車痕ˋ刮地痕ˋ拖地痕ˋ散落物ˋ血跡ˋ時間ˋ天氣~~等等,都會作成警訊資料,所以不用擔心。




正確的作法如下:

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95年修法之後,已將第102條1項7款[原6款]的但書刪除,簡單的說:就是採絕對路權制。





以幹道ˋ支線ˋ左ˋ右車ˋ多車道ˋ少車道~等作為分析ˋ鑑定之依據。




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時速不是用猜的,是以現場煞車痕為換算依據。


例如"


以市區道路限速50KM換算,在時速 50公里情況下 ,每秒行駛13.89M。

緊急煞車:反應距離 為 10.4M。

煞車痕 [當輪胎已經咬死,1至3年的乾躁路面,出現煞車痕的距離],為13M。




時間是:1.68秒

自開始反應煞車的距離10.4M,加上輪胎已經咬死,出現煞車痕的距離13M,總共是 23.4M。


當然你們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至於百分比的問題"


不論是交通隊的分析研判表或處理警方,絕對不會告訴你或註明百分比的字樣,





從民國82年起已明令,不論是交通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或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都不准在研判表或報告書面上,出現百分比的字樣,都僅能以主因ˋ次因作為分辨而已,分攤百分比統一由法院判定,民間所說的百分比,都是保險公司,為爭取自己的利益自己喊出來的,一般民眾跟著被誤導所謂[人云我亦云]。

根本沒有任何法規可供依據,一般人跟著亂喊,一方說2比8ˋ另一方說4比6,5比5,3比7,1比9~~等,法條ˋ法規在哪?




2009-12-10 12:35 am
先找警察就對了
怕就輸了
2009-12-09 11:53 pm
誰是誰非
不是你說了算
只要有報警處理也通知保險公司
就等待交通事故裁決吧
至於道義關心表達善意就盡力而為
對方有恫嚇行為就蒐證
不過通常是幹道車占優勢
所以此案恐怕是你輸面較多數
至少50%以上責任
2009-12-09 11:23 pm
請問事發當時有沒有請警方(車禍鑑定小組)來處理
車禍事故現場並備案做筆錄呢?
還是當時妳跟對方以達成共識~已和他在事故現場
當場私下和解了呢?

倘若妳當時已經有請警方人員過來處理事故的現場
那麼警方會先要求酒測~然後會馬上將現場拍照做
為存證!之後會做筆錄,釐清事發之責任歸屬、
再來會問你們雙方是否有達成協議,願不願意與對
方私下和解~如雙方中有任一方不願和解時他們便將
此案函送地方法院作為裁決。

假使妳當時沒有請警方人員來處理事故現場的話
而只是對方叫囂兇罵~而你卻自認倒楣各自認栽後
就各自離開,那麼有時對方會覺得妳感覺好像很好
欺負時才會發生你所說的:回頭向妳惡意索取賠償
但是這也只是妳心中的顧慮罷了!不一定是會發生的
所以你也不必為了這個顧慮整天在此煩心~
妳越是心中顧慮就會越擔心真的發生~所以呢~妳
別再心煩這件事了~放輕鬆~雖然說現今的社會很亂
但畢竟還是一個法治的社會,如果他真的態度惡劣
並要求妳必須賠償他ㄉ損失~妳別怕~更不用擔心~
別以為他好像很兇就怕他~妳越是不怕他他就越膽縮
其實真正有實力的大哥~流氓或者是小混混也好
是不會去做這種事情的~如果他一直私下跑來騷擾
或是恐嚇妳的話!我教妳-妳直接去警局或附近派出所
分駐所馬上向警方備案!如果不敢出門的話也可以直
接用電話撥打警察機關做進行報案的動作~警方就會
自動幫你備案並馬上派員前去巡視!所以這件事呢你
就別再一直放在心裡自己煩自己囉!!!
2009-12-09 10:52 pm
請問有請警方做筆錄嗎?
是他錯還是你錯呢?
大車總是在道義上付的責任比機車大,而且對方又受傷骨折,您可以先到交通警察局那邊申請戶藉所在地的調解委員會來辦理調解,<要視情況,若談不攏,還要再約時間第2次調解>若調解ok就可以簽和解書,後續就是看要如何去執行理賠,
不用怕對方勒索,報警處理就好了,而且有心要和解,請對方知道你的誠意,希望對你有幫助^^
2009-12-09 10:31 pm
這些事情發生時候一定要找警察處理!有保險就要找保險員現場了解..順便到警察局做筆錄..當下就會判定誰錯

如果沒找警察處理!後續問題很多誰也釐不清事情真相!

不一定大車被撞大車吃虧

就道義上!

最好是了解當事人就醫情況!關心一下..包一下紅包..別讓對方有話說他發生事情您都沒去醫院了解或關係..自己不方便去可以求助保險員和您一起..或者其他朋友.

趕緊幾天內找市鄉鎮公所的免費法律資詢問一下!您應該主動了解不能等待問題來了在處置會很慢喔..

收錄日期: 2021-04-27 11:47:2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1209000010KK03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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