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及處理性騷擾
性騷擾的法律定義
性別歧視條例:
性騷擾 【第一部份,第二章(五)】
一個人是性騷擾者,如果:
他/她作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好處的要求。
或
他/她作出其他不受歡迎的涉及性的行徑,而這些行徑是一個合理的人應會預期該位受注視的人士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的。
性騷擾的含義
有兩類性騷擾:
錯誤運用權力或交換(Quid Pro Quo):
決定是基於個人允許或拒絕獲取性方面好處的意願(例如:要求獲取性方面好處以換取升職、加薪、或考試合格)。
敵意的環境:言語上或身體上涉及性的行徑,目的在重大干預一個人的工作/學習表現,或營造一個冒犯、敵意或威嚇的工作/學習環境。
性騷擾的例子
雖然每一次都被拒絕,但仍然不斷嘗試約會對方
帶有性方面影射的評論,和猥褻性或侮辱性的說話
有關性或某一個性別的笑話
性方面的提議,或是給予對方壓力來達到性的要求
暗示或公開威脅對方發生性行為
猥褻姿勢或不恰當的觸摸(例如:輕拍、觸摸、強吻或擠捏)
持續的電話或信件,要求涉及私人或性的關係
展示猥褻性或淫穢性的照片或文章
性侵犯或強迫性行為(強姦)
如果你被性騷擾,你可以做些甚麼?
性騷擾是不合法的。忽視性騷擾不但不能令它消失,反而令情況更壞,因為騷擾者可能誤以為你的「不反應」,便是認同此行為的反應。處理性騷擾,可用非正式及正式的策略。
1.即時舉報,表明立場。告訴騷擾者他/她的行為是不受歡迎的和必須停止
2. 記錄性騷擾的日期、時間、地點、證人及性質(騷擾者所說的話和做過的行為),及你的反應
3. 告訴你信任的人
4.尋找一個支持者或輔導員,因為他/她能夠給予你情緒上的支持,及提供機構中非正式或正式投訴程序的資料
5. 寫信或字條給騷擾者
6. 作正式投訴
7. 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
8.聯絡警方及/或提出法律訴訟
平等機會委員會提供的幫助
平等機會委員會可為受性騷擾人士提供下列幫助:
1.在接到書面投訴後,委員會將對有關投訴進行調查和致力調解,以達致和解
2.發出通知要求有關人士,包括答辯人(們)及證人(們)提供資料
3.調查完成後,會安排投訴人和答辯人出席調解會議,冀得到和解
4.如調解失敗,投訴人可要求平等機會委員會提供協助,協助的方式計有:
﹣ 給予諮詢
﹣ 安排律師或大律師為代表
﹣ 平等機會委員會認為適當的其他方式
5.以最有效的方式協助投訴人向法院確切地說明其案和提出提控,平等機會委員會將制定表格,受屈人士可據此就有關事宜向答辯人提問,答辯人也據此回答。此等答問都是法庭所容許的。假如答辯人在無合理解釋下不作答,或回答時言詞閃爍或含糊不清,法庭或會作出不利的推論
6.所有資料絕對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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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節錄自平等機會委員會網頁
http://www.eoc.org.hk/EOC/GraphicsFolder/showcontent.aspx?content=Preventing and Dealing with Sexual Harass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