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特別的問題

2009-12-08 6:10 pm
你好,我的問題是這樣的,我破產已經三年多,到明年八月就滿四年,今年七月底給公司Lay off,賠償了一點點錢,舊公司給了我現金,當然舊公司跟著就會在我的強積金戶口抵消,本來想瞞天過海,等破產處不會知道,誰知有一天,銀行把錢退還給舊公司是先要問問破產處,那樣變相破產處知道了,之后強積金的錢當然要退還給舊公司,跟著破產處發信來問我,那些錢去了那裡,我就給他們看看我銀行溥的記錄,當然記錄上是沒有那筆錢存進我戶口,他們再也沒發信到現在也有兩個月,我問題是

到今年八月解除破產時候,他們會不會說我強積金的錢不知去了那,而不給我解除?(強積金少了一半,申請破產他們問我拿過強積金結余)
更新1:

假設我強積金戶口內有5萬,一半是我,一半是舊僱主,Lay off 要賠償是2.5萬,所以對沖后,強積金戶口內就剩下2.5萬,那2.5萬真的退還給舊僱主。如果我不提供任何資料那筆款項,破產處會怎樣辦(其實我Case已經交給別的律師行,不是破產處跟進,發信來也是律師行)?

更新2:

現在情況是這樣,前僱主Lay Off我,當然賠償給我,賠了現金2.8萬,前僱主自然可以在強積金戶口對沖,強積金戶口分兩部分,一部分是我供款(2.5萬),一部分是前僱主供款(2.5萬),因為前僱主供款僅僅有2.5萬,所以前僱主最多能從強積金戶口拿2.5萬,剩有0.3萬就是前僱主自己付,銀行通知了破產管理署后,就從強積金戶口拿2.5萬給前僱主,所以我強積金戶口就是現在2.5萬。 其實這幾年也沒怎樣還錢,因我生活費比工資多,剛破產的頭幾個月還了一點點,之后再沒有,就算真的延長破產期,也沒有多余錢還。

回答 (2)

2009-12-09 6:38 am
✔ 最佳答案
樓主你好!但可惜你對破產條例的理解不正確!

今年七月底給公司Lay off,賠償了一點點錢,舊公司給了我現金,當然舊公司跟著就會在我的強積金戶口抵消,本來想瞞天過海,等破產處不會知道?

答:這個理解就已經有問題!首先你前僱主的做法正確而且本應是對僱員有利的!因為他先付現金給你們再去跟強積金戶口對沖,變相提早將這些款項交給你們使用!
但可惜你仍在破產期內,破產管理署必會有信件給你的強積金受託人,限制你在未得到署方同意前提取強積金的權益!這就是為何作為你強積金受託人的那間銀行,表示要先取得破產管理署同意,才能將你名下的強積金累算權益退回你的舊僱主的背景!

而這一舉動已驚動了破產管理署,之所以署方有信給你查問究竟的原因!由於你的舊僱主無法從你的強積金戶口中對沖回代付給你的款項!所以要求你將這筆款項退回,而你亦已遵從照辦!而由於你並非經由銀行轉賬,所以戶口內無這筆遣散賠償的交收紀錄!

到明年八月解除破產時候,他們會不會說我強積金的錢不知去了那,而不給我解除?(強積金少了一半,申請破產他們問我拿過強積金結余)

答:我首先想問的是為何你的強積金數額會少了一半呢?理論上你從未提取(事實上亦無法提取,你的舊僱主就嘗試過而無法提取了)!強積金為何會少了呢?是投資虧損了嗎?

至於到明年破產期滿會否受到署方留難?我相信機會非常高!
因為署方雖然在你的銀行紀錄上找不到這筆款項的轉賬紀錄,但積金局會提供你戶口的情況給署方知道,例如是那人要求提取你名下強積金的權益呢?是你的前僱主!那你的前僱主又為何申請提取你的強積金權益呢?原來是他以現金的形式向你支付遣散賠償,致有要求從強積金中對沖的行為出現!

這些情況破產管理署必定知得一清二楚!雖然你無如實申報,而署方亦暫未有更進一步的行動,但這些資料必已記在你的檔案中!到你要解除破產令時,署方便會以這些資料來衡量是否讓你解除破產令!
老實說,在署方的角度你明顯並非誠實合作的破產者!所以或會有要求你詳細交代才會讓你解除破產令的可能性!

事已至此!建議你在現階段亦無需主動對署方重提這事!但假設署方再就此事作出查詢,建議你將所有實情和盤托出!因為其實署方已知內情,祇是印證一下你是否誠實!
你可以這樣解釋,就說你在收到這筆現金後,本就打算立即聯絡署方和申報上繳的!祇是一時事忙,再加上舊僱主因未能對沖強積金而要求你將款項退回,你祇好依言照辦!而由於這筆現金已全數退回,故此你因不了解而以為無需再作申報,故誤會以為無需知會署方,而並非刻意隱瞞!雖然對方未必盡信!但有解釋總比默認有心欺瞞為好!

2009-12-09 21:56:05 補充:
假設我強積金戶口內有5萬,一半是我,一半是舊僱主,Lay off 要賠償是2.5萬,所以對沖后,強積金戶口內就剩下2.5萬,那2.5萬真的退還給舊僱主。

答:在正常的情況下確是這樣,但現在問題是你的前僱主根本就無法在你的強積金權益中提取分毫!那又豈會有少了一半之理呢?
如果你的前僱主能順利在你的強積金戶口對沖,那又為何要叫你退回已發給你的現金賠償呢?
如果你的前僱主已在你強積金戶口內取回那些供款,那你又將現金賠償退還給他,那你豈不是雙重損失?既要在強積金中還款又要退回現金?

2009-12-09 21:56:14 補充:
所以現在的情況就是,你的前僱主要求你退回那筆現金款項,就是因為未能在你的強積金戶口提取分毫!而既是未能提取分毫,你的強積金權益又那會有少了一半的理由和可能呢?

至於你說你破產個案的受託人是外判的律師行,而非由破產管理署自行跟進!
這點對你不是好消息!
因為按我接觸的個案和經驗,律師行通常對破產者的要求較嚴格,並傾向挑剔和限制較多!因為你要明白律師行作為受託人的收費,是由破產者的資產中支付!所以律師行對破產者的財產會比較著緊!而且你破產期愈遲解除則他能收取的費用則愈多!個人意見這亦是律師行受託人和破產者有較多爭議的主要原因!

2009-12-10 22:33:50 補充:
你的意思是你並無將你前僱主給你的現金退回,對嗎?是我錯誤理解了!
但照理你的前僱主應該不能從你的強積金戶口中提取任何款項的!先不說你的強積金戶口已被破產管理署凍結,就算是無限制。你前僱主都要先取得你的書面簽署才能到強積金受託人那裡辦理對沖的事!請問你有書面簽署給你的前僱主嗎?
假設你有,你的前僱主才能在得到署方同意下提取你的強積金權益!
但如果這推測屬實,即你在取得僱主的現金賠償時曾簽署,容許他於你強積金戶口中對沖的話?那你選擇隱瞞破產管理署或受託人就是非常不智的行為了!

2009-12-10 22:34:00 補充:
事到如今,署方和受託人必已知悉你曾收入這筆現金賠償的—事!他日當你破產期滿,受託人必會追究這事!就算你的收入不超過生活費導致無需還債!但到破產期滿時,我估計受託人會要求你退還這筆現金賠償才會同意讓你解除破產令!而且更有因並未如實申報收入而被送上法庭檢控的機會!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09-12-18 8:57 am
2009-12-10 22:33:50 補充

你的意思是你並無將你前僱主給你的現金退回,對嗎?是我錯誤理解了!

答左咁多補充咁多,好彩你都會知是你錯誤理解了!

我無乜補充,只是在此送上祝福!祝福樓主!


收錄日期: 2021-04-25 23:09:5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1208000051KK00300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