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手股民遊行大控訴

2009-12-08 4:46 am
亞果癲價 損手股民遊行大控訴
指港交所資料誤導要求賠償

以介紹形式在港上市的內地鮮橙生產商亞洲果業,上月底首日掛牌,即出現「癲價」事件,引致股民損手,近百名亞果散戶昨日集體遊行至中環政府總部進行大控訴,要求政府徹查亞果首日上市出現「癲價」事件,有股民指受港交所提供資料誤導而入市,高呼要港交所「賠償損失」。不過,法律界人士涂謹申認為「未必告得入」。 記者:周燕芬

亞洲果業「癲價」事件有機會越鬧越大,因為昨日有為遊行提供協助的民建聯立法會議員李慧琼表示,將於周一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上,要求討論亞果事件。

亞果上月 26日上市,股價高見 51.25元,較倫敦收市價 5.89元大幅高 7.7倍,其後股價急插水,結果上市不足兩小時遭港交所停牌。亞果股價出現不尋常現象,與公司資產淨值有關,港交所提供亞果截至今年 6月底的每股資產淨值為 37.3元人民幣,但原來亞果股份在 11月 2日已一拆十,即每股資產淨值要相應調整。亞果首日股價由高開每股 51.25元跌至 19.94元,才被港交所停牌,當中涉及 3564宗買賣,金額 2.9億元。
香港投資者學會昨日發起亞果散戶集會遊行,由主席譚紹興與近 100名投資損手散戶遊行往中環政府總部遞交請願信,要求政府徹查亞果首日掛牌的「癲價」事件,並強烈譴責港交所報錯公司資料事件。沿途並高喊「港交所放流料,投資者損晒手!」「取消首日交易,賠償畀投資者!」並譏諷買了種植橙果的亞果股票,「好橙變好慘!」輝立證券客戶主任方文森亦代表其內地及新加坡客戶出席這次集會。
苦主之一王先生指在亞果掛牌首日,因為聽到財經專家分析,指亞果資產淨值達 37.3元人民幣,結果以平均每股 21.5元價錢買入 1.1萬股,至今損失逾 16萬元。散戶吳先生表示,是在瀏覽港交所網頁,獲悉亞果每股資產值 37.3元人民幣訊息而作出錯誤投資決定,他又質疑首日掛牌開市便高開 51.25元,為何上市儀式上亞洲果業管理層「淨係識飲香檳,乜都唔知,乜都唔做!」

港交所安排被指有漏洞

就港交所上周四晚公佈日後介紹上市作新安排,取消交易系統服務頁中有形資產淨值等歷史數據,並建議這類新股提供在其他市場收市價資料。譚紹興認為,港交所此舉反映早前安排存在漏洞,其觀點料成為散戶索償的理據。獨立股評人 David Webb早前建議,倘股民因港交所提供資訊有問題而虧損少於 5萬港元,可考慮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索償。不過,法律界人士涂謹申認為,港交所表面上負有責任,但其提供免費資訊的大利是機,估計應該設有免責聲明,「未必告得入」。
港交所發言人表示,已就涂謹申的查詢,講清事件「來龍去脈」;發言人又指共收到近 300宗有關亞果的查詢及投訴等,並已全部回覆。


亞洲果業小股東要求
•調查當日以「癲價」 51.25元高開,是否有人操縱開市價
•港交所訊息有否對市民造成誤導
•港交所及證監會在事件上是否已充份履行監管責任
•取消亞洲果業第一日掛牌交易
•港交所賠償損失
•招股書中有關每股資產淨值資料,應與股份拆細資料放在一起


招股書涉載誤導資料
•招股書中第 7頁披露截至今年 6月底止每股盈利為 5.18元人民幣,但這屬一拆十前的數據
•招股書中第 183頁披露截至今年 6月底止每股資產淨值 37.3元人民幣,但這屬一拆十前的數據

Can sue or not? Is this misrepresentation?? Ths~

回答 (4)

2009-12-08 8:57 pm
✔ 最佳答案
我個人認為在訴訟時應該考慮下列要點:
1. 亞洲果業在招股書內所列數據於上市前作出重大更改而無發出嚴正聲明是屬於誤導;
2. 香港交易所在審批時發現有此問題而依然讓其上市屬於失職;
3. 第一口價開$51.25是否有人為因素?如果屬實就要負責所有投資者的損失。
4. 失實資料發佈於官方網站好明顯係屬於借官方誤導投資者。交易所固然有責任核實資料可信性,更重要是彰顯法治精神。因此對此等誤導時件要徹查還香港投資者一個公道亦要建立香港作為金融中心的威信。
純屬個人意見!
2009-12-12 11:27 pm
您好, 我推薦您一個關于股市投資與個人理財的資源網站,上面有很多很不錯的資源,肯定會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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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你事業發發。
2009-12-08 6:22 am
我股精精認為買新股上市第一天要急於接貨.你睇最近咁多新股就知高開低收.最好上市後第二及第三天低位接貨.短炒或有錢賺.就算蝕也多.
2009-12-08 6:01 am
章: 284 失實陳述條例憲報編號 版本日期
詳題 30/06/1997
本條例旨在修訂有關無意的失實陳述的法例。
[1969年8月29日]
(本為1969年第47號)
條: 1 簡稱 30/06/1997
本條例可引稱為《失實陳述條例》。
條: 2 除去某些阻止因無意的失實陳述而撤銷合約的障礙 30/06/1997
凡任何人在別人向他作出失實陳述 後訂立合約 ,但同時有下述情況或其中一項情況─
(a) 該失實陳述已成為 合約中的一項條款;或
(b) 該合約已履行 ,
而假若無上述情況,該人是無須指稱有欺詐情況而即有權撤銷合約的,則即使有(a)及(b)段所提及的
情況,他在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下仍無須指稱有欺詐情況而如上述般有權撤銷合約。

提供免費 資訊的免責 聲明
1.雙方是否有合約a合約指 雙方的代價,承諾,我會質疑股東和港交所是否有簽約,如果連約都冇,點存在失實的合約
2.如果有合約,資訊的真偽是否已在簽約時反映,是否投資者不會簽約因其資料。

****免責條款不是合約的全部*****

條: 3 “合理標準 ”的驗證 30/06/1997
(1) 在合約條款方面,只有在法庭或仲裁人在考慮及立約各方在立約時 所知悉、預料或理應知
悉或理應預料到的情況後,斷定加入該條款是公平合理的,則就本條例及《失實陳述條例》(第284章)第4條來說,該合約條款 才符合合理標準 。

就資訊下未必可以告得入,因為是否合約亦成為疑問,唯有針對其他條件,就是港交所和市民簽的交易條例及 上市公司和股東之間的交易,肯定是合約。

1.針對上市的時間 ,年報及上市時資料是否已經錯誤或是市民自己疏忽
2.港交所和股東簽約時,有沒有承諾交易資料正確 ,如上市時提交的資料。
市民相信在交易所才願意在交易所買賣,如非會違反合約的意願(這可作為爭議點,可列作暗示條款,亦是合約的條款。(根據題目資料,招股書問題,港交所是否有責任,所以交易已成為合約,可作爭議)

1.但其提供免費資訊的大利是機,估計應該設有免責聲明,「未必告得入」。
但是如在之前的資料,港交所沒有把招股書資料查清,在專業責任下,而交易合約上,港交所需要實行,那麽可能告得入,個人觀點,之於免費資訊就相信很難了。







2009-12-07 22:02:50 補充:
http://www.legislation.gov.hk/09/chi/pdf.htm


收錄日期: 2021-04-30 10:37:5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1207000051KK0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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