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香港法規規定,凡夫婦其中一人為以香港為常居地 (domicile in Hong Kong) 便可向香港的家事法庭 (Family Court) 提出離婚的呈請 (Divorce Petition) 。於雙方交換一定的文件後,家事法庭的法官 (Judges in Family Court) 便會開庭審理。
基本上,提出呈請的一方需於呈請書 (Petition) 上列出離婚的理由,多數為:
離婚的理由
• 分居一年以上並雙方同意
• 分居兩年以上
• 因對方的不合理行為如遭毆打,夜歸,欠債,嗜賭,疏忽照顧家庭等行為
• 通姦 (Adultery)
• 離棄超過一年 (Desertion)
呈請人的責任
提出離婚的人仕被稱作呈請人 (Petitioner) ,呈請人需於呈請書中列明所有有關資料,並將呈請書連同結婚正書正本及有關文件一同送交法庭,法庭會發出一個案件編號以資識別。
其後,呈請人必需將所有文件有效地交到對方即答辯人 (Respondent) 手上,這是必需的,因法庭不會在答辯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頒離婚令,除非該離婚呈請的理由為離棄。
~~資料轉載自香港法律咨詢網
http://www.hk-laws.com/html/37/n-37.html
已有律師正式通知你了,你還可以抵賴"不知情"嗎?做人要面對現實啊!除了分居兩年可以單方面申請離婚外,呈請人 (Petitioner)還可以列舉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共同生活作離婚理由,就更加不用考慮分居期了。當然你是可以申請答辯的,但若果你曾有通姦記錄、毆打打對方行為被對方提出證據,就不大可能抗辯成功的。
建議你還是認真研究對方給你的文件,看清楚有沒有附帶的問題,例如雙方資產、子女(如果有)撫養權、贍養費等都是要處理的,在可能情況下最好能和對方協議雙方都能接受方案。假如你仍推說一切不知情,當家事法庭作出判決時才如夢初醒就會太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