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老婆我:不知情下-在香港辨離婚

2009-12-07 7:38 am
我是中港婚姻老婆在深圳-結婚4年-因經濟問題吵架-
-沒見面4個月-3個月前她獨自找香港律師辨離婚
數天前律師通知我才知--律師對她説一定辨成-可以這樣嗎
我不會簽的--請解答-謝謝

回答 (2)

2009-12-08 6:36 pm
✔ 最佳答案
香港法規規定,凡夫婦其中一人為以香港為常居地 (domicile in Hong Kong) 便可向香港的家事法庭 (Family Court) 提出離婚的呈請 (Divorce Petition) 。於雙方交換一定的文件後,家事法庭的法官 (Judges in Family Court) 便會開庭審理。
基本上,提出呈請的一方需於呈請書 (Petition) 上列出離婚的理由,多數為:
離婚的理由
• 分居一年以上並雙方同意
• 分居兩年以上
• 因對方的不合理行為如遭毆打,夜歸,欠債,嗜賭,疏忽照顧家庭等行為
• 通姦 (Adultery)
• 離棄超過一年 (Desertion)
呈請人的責任
提出離婚的人仕被稱作呈請人 (Petitioner) ,呈請人需於呈請書中列明所有有關資料,並將呈請書連同結婚正書正本及有關文件一同送交法庭,法庭會發出一個案件編號以資識別。
其後,呈請人必需將所有文件有效地交到對方即答辯人 (Respondent) 手上,這是必需的,因法庭不會在答辯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頒離婚令,除非該離婚呈請的理由為離棄。
~~資料轉載自香港法律咨詢網http://www.hk-laws.com/html/37/n-37.html

已有律師正式通知你了,你還可以抵賴"不知情"嗎?做人要面對現實啊!除了分居兩年可以單方面申請離婚外,呈請人 (Petitioner)還可以列舉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共同生活作離婚理由,就更加不用考慮分居期了。當然你是可以申請答辯的,但若果你曾有通姦記錄、毆打打對方行為被對方提出證據,就不大可能抗辯成功的。
建議你還是認真研究對方給你的文件,看清楚有沒有附帶的問題,例如雙方資產、子女(如果有)撫養權、贍養費等都是要處理的,在可能情況下最好能和對方協議雙方都能接受方案。假如你仍推說一切不知情,當家事法庭作出判決時才如夢初醒就會太遲了。
2009-12-07 9:56 pm
她有權這樣做,即使你拒絕簽字離婚,祇會是阻礙完成離婚的日期,而對離婚的結果毫無影響。但,一段建基於金錢上的感情,你不覺得很吃力嗎?沒有錢,她會快樂嗎?她會甘心嗎?留住一個名存實亡的婚姻值得嗎?欲斷難斷的風箏,你還可以跟它連繫有多久?

收錄日期: 2021-04-13 16:58:3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1206000051KK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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