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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覆核 Judicial Review
簡單嚟講, 當某一政府或團體作出某行政决定, 而該決定有可能係不合法或 “超越權限” (法定詞為 “Ultra Vires” (拉丁文). 英文係 ”Beyond the powers”), 咁受影響嘅人就可以提出司法覆核, 由法庭去判定該決定是否合法.
Ultra Vires嘅定義係:
1 . 實質犯錯 (Substantive)
2. 程序犯錯 (Procedural)
3. 法律犯錯 (Error of Law)
4. 濫用權力 (Abuse of Power), 包括 –
a. 不合理運用酌情權 (unreasonable use of discretion)
b. 不適合之考慮因素 (irrelevant consideration)
c. 沒有証據支持作決定 (acting on no evidence)
d. 不正當之目的 (improper purpose)
e. 詐騙 (fraud)
f. 沒有運用權力 (failure to exercise powers)
司法覆核並非由法庭判定該團體或政府應否作出某行政决定, 而係當受决定影響嘅人認為該決定有可能係不合法或有以上問題時, 由法庭去判定該決定是否合法.
司法覆核之權利並非必然嘅. 呈請人需經法庭審核其理據是否足夠, 再決定是否接受其呈請.
上訴 Appeal
簡單嚟講, 當某政府規定之司法判决者 (包括法庭, 裁判法院, 審裁處等) 作出某項正式判決, 而敗訴者認為該裁定有錯, 咁敗訴者就可以提出上訴, 由上級法庭去判定該決定是否穩妥或適當. 上訴法庭只會判定主審法官有否在法律或程序上犯錯或不公平, 而不會重新檢視証據或接受新証據.
上訴之權利係必然嘅 (終審法院除外). 上訴人只需在指定時限內提出上訴, 咁上級法庭就要聽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