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係本會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勞工之休假日,原排定出勤且有投票權之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原毋需出勤者,不另給薪給假。所謂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雇主如依同法第39條規定徵得勞工同意出勤,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本(98)年年底「三合一選舉」僅部份地區舉行,其適用勞動基準法,且具有投票權之勞工之放假事宜,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重點是:雇主如依同法第39條規定徵得勞工同意出勤,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
這句話,我公司投票日沒放假也沒徵得勞工同意,上面私自開會決定放不放假,只跟我們宣佈說星期六(投票日)是正常班,我們公司所謂的星期六(正常班)是因為我們公司改像以前的制度見紅字就放,星期六則是給底薪(七百)+1天(七百)的錢(強制上班)
我是後來看電視才得知,投票是自已的權利,但公司沒徵得勞工同意就宣佈說正常班....那我可以去申訴嗎??
更新1:
工作在桃園 那戶籍在花蓮咧?? 公司沒先前說放假也沒徵求勞工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