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ntak.gov.tw/ch/tax/Trial_Balance5.aspx?path=791 財政部税務入口網 遺產稅試算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44910&ctNode=10790 財政部税務入口網 遺產税申報書
請的
一、
死亡給付項目、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
(一)
喪葬津貼: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喪葬津貼 5 個月。
2.
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 10 個月喪葬津貼。
(二)
遺屬津貼:
1.
請領資格:被保險人於 98 年 1 月 1 日 前有保險年資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
2.
給付標準:
(1)
普通傷病死亡:
A. 保險年資合併未滿 1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10 個月遺屬津貼。
B. 保險年資合併已滿 1 年而未滿 2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20 個月遺屬津貼。
C. 保險年資合併已滿 2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30 個月遺屬津貼。
(2)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不論保險年資,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40 個月遺屬津貼。
3.
受領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
(5)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兄弟、姊妹。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並辦妥戶籍登記滿 6 個月之養子女而言。養子女不得請領生身父母之遺屬津貼。
2009-12-05 11:40:23 補充:
國税局如果還不會你也可以帶資料到國税局問經辦敎你哦!不要亂花錢啦.
勞保局去拿單申請不懂也可以打電話先問哦!2396-1266
申請應準備資料: 1.父親死亡證明.
2父親除戶證明.
3.全戶的戶藉謄本.要有父親名字才可以.
4.你的雙證件及印章.
2009-12-05 11:40:31 補充:
1.父親是否有投保勞保,如果有到投保公司請求公司幫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印章.申請資料表. 如果沒有你就只能申請家屬死亡給付就到你投保之公司申請蓋公司章及負責人印章但全部的家屬要以投保薪資最高之一人代表申請.因只有一個人可申請而已.所以當然要投保薪資最高申請金額比較多.要全部家屬先協調同意由某位家屬代表申請即可.(勞保局規定:但此項申請不須要家屬之同意書,每人皆有權利申請,先申請者為優先權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