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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在甚麼情況下須支付遣散費給僱員?
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因裁員而遭僱主解僱或被停工,便可享有遣散費。
甚麼是裁員?
僱員如因以下情況而遭解僱,可視為因裁員而遭解僱:
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
僱主已停止或擬停止經營在僱員受僱工作地點從事的業務 ﹔或
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對僱員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縮減,已告停止或預期會停止或縮減。
甚麼是停工?
如僱員在以下情況,可視為停工:
任何連續4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且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總數的一半;或
在連續26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且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總數的三分之一。
既然你公司再度招聘你的職位,就不符合裁員的定義了,你亦不能以此追討遣散費
而不論僱主或僱員,想終止僱傭合約,於試用期之後,要依照協定的通知期(不少過七天,通常為一個月),或以用代通知金代替
所以,你公司亦已經依足條例,看似並無不妥之處,但是,還需要看看是否「無理解僱」
如果僱主能夠証明是基於以下任一理由作出解僱或更改僱傭合約,則僱員不能受到保障:
‧僱員的行為(要有實質性的);
‧工作的能力或資格;
‧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若屬遣散,則須依法支付遣散費);
‧法例的規定;
‧其他實質理由。
補償措施:
如果僱員被不合理解僱、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約條款或不合法解僱,可獲得以下補償:
1. 在僱主同意下,可接受復職或再次聘用;或
2. 一筆終止僱傭金,金額包括僱員按實際服務年資計算之長期服務金及其他一切按勞工法例本應獲得之補償。
此外,如果僱員因為以下情況被解僱,則解僱屬於不合法及不合理解僱,僱主除了要作出以上的終止僱傭金補償外(無年資限制),亦要支付最高不多於15萬元的額外補償金。
‧發出懷孕通知後被解僱;
‧參與工會或從事工會活動被解僱;
‧在放取有薪病假期間被解僱;
‧由於曾在有關執行勞工法例、工業意外等法律程序中作供或提供資料等而被解僱;
‧因工受傷而被解僱(在未有達成工傷協議或有關評估証明書未發出之前)。
年資即使未滿5年,只要做滿2年或以上,被無理解僱者可按僱傭保障的規定追討終止僱傭金(包括長期服務金)。
金額計算:
1. 月薪工人:月薪 x 2/3 x 年資
2. 日薪/件工:平均日薪 x 18天 x 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