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僱主可向積金局取回遣散費?

2009-12-04 5:48 pm
請問有沒有人能解答我關於遣散費的疑問 .. 我有點不明白為何僱主發放了遣散費之後又可取回 ..又跟強積金有何關係 ?

回答 (3)

2009-12-05 1:26 pm
✔ 最佳答案
答:根據《強積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僱員獲得的遺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僱主可以利用其供款部份的累算權益來抵銷。所謂累算權益是指每一強積金計劃成員於任何時間在該計劃內的實質利益的總額,包括僱主和僱員作出的供款,以及將該等供款作投資的收入、利潤或損失。但謹記與遺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抵銷的部份,僅指僱主供款部份的累算權益。例如:

僱員應得遣散費100,000元。但僱主在強積金計劃下供款累算權益有70,000元(注意不包括僱員供款的部份),則僱主只能從僱員戶口中扣除70,000元予僱員,並須支付餘下30,000元遣散費餘額。

僱員應得遣散費50,000元,但僱主供款累算權益80,000元,則僱主可從僱員戶口中扣除50,000元,餘下30,000元則保留在僱員戶口內,直至僱員年滿65歲或符合其他提前領款條件始可提取。

參考: 月光光
2009-12-08 8:18 pm
這就是曾特首十年前做財司的時候,已精心做落官商的利益輸送。到你65歲想拿生果金的時候,你強積金的錢,已超過入息資產審查的上限,因而拿一到生果金,你現在好彩可拿遣散費,如你遣散後三個月有人做你份工一天,你遣散費都拿不到,這就是有利營商環境啦!唔係邊個呢香港做生意呀!
2009-12-06 2:35 am


收錄日期: 2021-04-19 20: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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