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條例有規定通知期內是不能以假期代替的,公司在僱員離職時仍有欠員工假期(年假、法定假日代替假、加班後補假等),應以相等日數工資補償給離職員工,如果員工希望縮短通知期提早離職,須要補償相等提早走日數工資作代通知金給僱主。因而有人理解作如果公司欠員工10天假,通知期就可以減少10天,其實這是不正確的!僱主解僱員工就不能因為欠員工10天假,而減少10天通知期給員工,僱主要員工早走10天就得補償10天代通知金,欠的假期仍得仍得補償10天工資給員工。只有員工自己要求早走,補償給補主的代通知金,和僱主欠假給員工的補償金正好相等,才出現公司欠員工假期可以代替通知期現象。若員工堅持要完成通知期才走,僱主是不能以假期代替通知期的。
僱員在連續性合約下每做滿12個月稱作做滿一個假期年,法例規定員工做滿第一、二個假期年分別最少可賺取7天有薪年假,第三個假期年可賺取最少8天年假(如有合約聲明年假日數高於法例規定的最少日數是有效的,若合約規定沒有年假或年假少於法例規定的日數是違法)。每個假期年所賺取的年假僱主必須在跟著的12個月(假期年)內發放給員工。你三年內從來沒有放過年假,僱主肯定已觸犯僱傭條例,之所以仍未被檢控,只因沒有人向勞工處舉報而已。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
款5 萬元。
僱主不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 萬元。
~~節錄《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四章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法例有限制僱主不能以工資買年假的,只有僱員願意在有限制的情況下可出賣部份年假,以下是有關條文:
以工資代替年假的限制
僱員可以選擇接受款項代替部分年假,但祇限於超逾10 天的年假部分。
至於你曾有醫生紙證明要休息,僱主都不讓你放假更是無良僱主的行為,但事過境遷,現刻很難追究了!(他很容易推說當時你沒說清楚,意為你自願帶病上班)以後若碰到相同情況,僱主是不可以拒絕放病假的。否則僱主準備被檢控。
特別針對發問作答:
問:我想新年後辭職可否連埋大假一同辭職??
答:用通知期辭職是不能放假的,放病假都會把通知期押後,你可選擇補償代通知金給僱主辭職,僱主欠你假期法例有規定要以相等日數工資補償給你。
問:會5會我遞左辭職信之後, 距5比我放年假??!! 如果係感我要點做?!
答:遞了辭職信說明以通知期辭職的話,僱主是可以拒絕批準你放假的,病假另計,但僱主必須補回欠假補償金給你。你可選擇給代通知金僱主代替通知期(僱主無權拒絕),如果僱主沒有把三年來欠你的年假(最少22天)以工資折算補回給你,不要放過他了,向勞工處舉報吧!
關於僱傭條例仍有不清楚的地方,是可以致電政府咨詢熱線1823查詢的,要告老板的方法與手續,熱線職員都可以告訴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