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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障的背景資料:
1991年
國際商業信貸銀行倒閉,其香港子公司香港國際商業信貸銀行(國商香港)亦相繼結業。是次倒閉事件令多家本港銀行出現擠提。
1992年
政府就應否於香港推行存款保障計劃進行公眾諮詢。然而,由於成本、公平及道德風險等憂慮,設立存款保障計劃的建議遭到否決。
1995年
修訂《公司條例》,讓存款人於持牌銀行清盤時可獲最高達十萬港元的優先補償。
1997年
謠言引致銀行擠提。
1998年
金管局聘請顧問對銀行業未來發展進行顧問研究。為使銀行體系更加安全和穩健,該研究認為香港有需要推行明確的存款保障安排。
2000年
因應1998年銀行業顧問研究的建議及其他金融市場相繼設立明確存款保障安排的趨勢,金管局聘請顧問公司就加強香港存款保障進行顧問研究。金管局其後於2000年10月發出諮詢文件諮詢公眾。
2001年
金管局就存保計劃設計特點諮詢銀行業。
2002年
金管局進行第二次公眾諮詢。
2004年
制定《存款保障計劃條例》於2004年5月獲得通過。
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於2004年7月成立。
2006年
經過兩年緊密的籌備,存保會於2006年第三季完成主要的籌備工作,而存保計劃亦於2006年9月25日推行。
總括而言,存保計劃有助達致以下目標:
一)透過減低謠言引發擠提的風險, 降低銀行倒閉的可能性;
二)當銀行倒閉時提供一個有秩序的方法補償存款人;及
三)減輕銀行倒閉對銀行體系產生的影響。
香港的存款保障計劃具備以下主要特點:
一)除非獲本會豁免,否則所有持牌銀行均須參與存保計劃,成為計劃成員;
二)補償上限設定為每家計劃成員每名存款人十萬港元;
三)港元及外幣存款均得到保障;
四)本會會向計劃成員收取供款,建立存保基金,基金的規模為有關存款總額的0.3%;及
五)按個別計劃成員的監管評級評估供款。
計劃成員名單:
截至2007年1月2日一共有2間銀行獲得豁免,分別是COMMERZBANK AG及DEUTSCHE BANK AG
截至2009年8月3日一共有144間銀行成為計劃成員
保障範圍:
下列存款類別不受存保計劃保障~~
用作抵押的存款
結構性存款
年期超過五年的定期存款
以計劃成員的資產作為償還存款的保證的存款
不記名票據
海外存款
為外匯基金帳戶持有的存款
豁除人士持有的存款
存款以外的金融產品
如有需要作出補償時,本會將查核倒閉計劃成員的紀錄,以識別合資格人士及計算其應獲得的補償金額。受影響的存款人毋須向本會提出索償。在此過程中,本會可能要求存款人提供資料,證明其有權獲取補償。
本會將盡快向合資格存款人發放補償。在適當情況下,本會將在確認存款人的補償總額前,向存款人先發放中期補償。
若存款人對獲發放的補償金額感到不滿,可向存款保障上訴審裁處提出上訴。
詳情可向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網頁瀏覽
http://www.dps.org.hk/tc/hom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