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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1983 年 10 月 17 日 起 , 本 港 貨 幣 政 策 的 目 標 已 定 為 按 1 美 元 兌 7.80 港 元 的 水 平 維 持 匯 率 穩 定 。 理 論 上 , 在 1983 至 1988 年 期 間 我 們 能 否 達 到 這 項 目 標 , 是 完 全 視 乎 發 鈔 安 排 而 定 。 在 這 段 期 間 , 銀 行 紙 幣 ( 其 實 是 准 許 發 鈔 銀 行 發 行 紙 幣 的 負 債 證 明 書 ) 按 1 美 元 兌 7.80 港 元 的 固 定 匯 率 發 行 及 贖 回 。 由 於 銀 行 紙 幣 只 是 貨 幣 基 礎 其 中 一 個 組 成 項 目 , 而 且 能 否 把 大 量 銀 行 紙 幣 兌 換 成 其 他 形 式 的 貨 幣 是 沒 有 保 證 的 , 因 此 這 項 安 排 對 達 致 穩 定 匯 率 的 貨 幣 政 策 目 標 其 實 是 沒 有 多 少 作 用 。 理 論 上 有 人 會 藉 此 進 行 套 戥 , 但 實 際 上 這 類 活 動 從 未 大 規 模 出 現 過 。 事 實 上 , 要 維 持 匯 率 穩 定 , 當 局 有 必 要 在 匯 市 進 行 干 預 , 只 是 以 往 外 匯 基 金 操 作 的 透 明 度 遠 較 現 時 低 , 因 此 並 未 廣 為 人 知 。
1988 年 至 1996 年 底 期 間 , 本 港 銀 行 的 結 算 餘 額 均 透 過 會 計 安 排 間 接 存 放 在 金 融 科 及 其 後 的 金 管 局 , 並 在 外 匯 基 金 入 帳 。 在 這 期 間 , 當 局 所 需 進 行 的 匯 市 干 預 便 告 減 少 。 作 為 貨 幣 基 礎 的 一 個 關 鍵 項 目 , 銀 行 體 系 的 結 算 餘 額 是 被 間 接 管 理 的 , 具 體 上 是 透 過 影 響 結 算 餘 額 的 多 少 或 價 格 ( 即 銀 行 同 業 拆 息 ) 來 幫 助 達 致 維 持 匯 率 穩 定 的 貨 幣 政 策 目 標 。 這 種 運 作 方 法 成 效 顯 著 。 然 而 , 由 於 結 算 餘 額 的 具 體 管 理 涉 及 當 局 的 酌 情 決 定 , 因 此 惹 來 學 術 界 一 些 批 評 , 認 為 有 違 規 範 化 的 貨 幣 發 行 局 制 度 。 但 批 評 者 忽 略 了 一 點 , 就 是 既 然 當 局 透 過 一 間 商 業 銀 行 對 結 算 餘 額 進 行 間 接 式 管 理 , 任 何 活 動 亦 只 能 間 接 透 過 該 間 商 業 銀 行 來 進 行 。 目 前 實 行 的 兌 換 保 證 ( 即 保 證 可 按 固 定 匯 率 把 結 算 餘 額 兌 換 成 美 元 ) 若 於 當 時 推 行 , 便 只 可 適 用 於 一 間 銀 行 , 但 基 於 公 平 原 則 , 這 應 不 會 被 接 受 。
http://info.gov.hk/hkma/chi/viewpt/20000810c.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