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外遊得唔得呢?

2009-12-02 7:08 am
我細佬破左產好唔開 心....我想請佢行開下...但唔知得唔得.同埋有d咩手續.希望大家幫幫忙.

回答 (2)

2009-12-03 5:45 am
✔ 最佳答案
我細佬破左產好唔開心....我想請佢行開下...但唔知得唔得.同埋有d咩手續.

答:樓上網友的答案,部分正確,但錯謬的亦不少!

正確的部分是雖然是破產者的身分,但在人權法的框架下,是有自由出入境的絕對權利!絕不會因破產者的身分而受到任何限制,這個說法是正確的!

不正確的是破產人士外遊,要先符合一定的條件!
第一破產者外遊的費用絕對不能由自己支付,但祇要這些費用完全由他人則支付則並不違法!如樓主所言,你可以出資讓令弟外遊散心是完全符合法例的!
第二就是按理破產者在離港前,最好向跟進他個案的破產管理主任或受託人作出申報!申報的目的非為要先取得對方同意才可外遊,而在於假設對方有事要跟破產者聯絡時,可以得知他原來暫不在港或以那種方法可以聯絡上!

如上文所言,破產者無需在一定要知會署方的情況下外遊!但署方亦非對這種情況毫不規管!請參考下列關於離港的資料!


破產人可否在沒有任何限制的情況下離港外遊?
法例沒有明文規定,破產人離開香港時必須通知受託人有關行程及其聯絡處。破產人可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自由離境。不過,法例亦有約束這種離境做法,即是在破產人士離境期間, 計算自動解除破產令之有關時期 隨即終止,直至該破產人將其返港一事通知受託人之時才再開始計算。縱然破產人有權在不發出任何通知的情況下離港外遊,他仍需承受法例規定下的負面後果。 ( 舉例,如果破產人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離港兩個月,其自動解除破產令的日期亦會延遲兩個月。 )
若破產人因工作、旅遊或任何其他原因需要經常短暫離港,在可行的情況下,他或可以就未來計劃離港的行程一次過通知受託人,而毋須逐次作出通知。
《破產條例》第 30A 條 (10)(b)(i) 節 已訂明破產人出外旅遊的限制,包括通知受託人的規定和因未有通知受託人而應受的制裁。訂立限制的目的在於確保破產人在受託人的監管之下,以便受託人在管理有關資產時取得破產人的合作。
就計算離港及破產時期而言,離港不足一日的時間通常不會計算在內 ( 可參考終審法院的 相關判決書 ) 。另外,如果破產人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離港,其計算自動解除破產令的時期會一直延遲,直至破產人返港後再通知受託人之時為止。換言之,若破產人一直未將其返港一事通知受託人,其解除破產令的日期可能會無限期延遲。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bankruptcy_IndividualVoluntaryArrangement_Companies_Winding_up/bankruptcy/bankruptcy_generalInformation/q4.shtml

而最大的謬誤是關於過關時會被關員領進房內查問一事!
我不知樓上網友從何處得知這些資訊!但我可以肯定地告訴樓主,他說的這一切都不會發生!
首先當一個人要過關時,入境處或海關的的職員根本就不會知道眼前人是破產者的身分!那又要如何將人帶到房中查問呢?破產者這個身分是不會在身分證上列明的!
又假設破產者使用 “e道”去過境呢?那又會有人專門監視每一個過境的人,一發現破產者便跳出來攔截他入房查問嗎?
破產者祇受破產管理署監控,跟其他所有政府部門都無關!樓上網友提及的外遊費用誰付,歸期為何都根本對入境處和海關全無意義!

我當年在破產期內出入境次數不知繁幾,有為公事也有外遊!出入境地點遍及機場、港澳碼頭、羅湖、落馬洲、中港客運碼頭等口岸,都從未被任何一位入境處或海關職員問過半句問題!

樓主可以叫令弟放心出入境,樓上網友的說法絕對不會出現!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09-12-02 11:35 pm
破產或欠下香港政府債務限制離港的事情,已經過時;除非是通輯犯人,如果單是破產事宜,離港外遊,沒有什麼特別手續需要辦,但一般於離港過海關時,關員會要求破產人單獨進入房間受關員問話,一般是問破產人關於破產事項的例行式問話,外遊費用之支付來源,及將破產人離港原因及日期作一記錄,一經回答恰當,即馬上放行,對離港沒有多大影響,祇是通行稍有不暢順。

收錄日期: 2021-04-25 23:11:1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1201000051KK01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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