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 三十日通知 ,例假&年假&法定假日問題

2009-12-01 9:05 pm
本人係11月30日辭職 ,12月30/31日係last day?? 僱主話31日

另外想問..在僱主同意下 可以用年假+法定假日+例假一共15.5日 用在一個月的通知期.扣哂之後 last day 係16日???


(7 天之內必須有一天是「休息日」)甘我想問下例假, 有4日/2日?? 假設16日後係last day

回答 (3)

2009-12-02 8:33 am
✔ 最佳答案
如果僱主接受11月30日是通知期的第一天,last day 理應是12月29日,但很多時通知辭職那天已過了一段時間,僱主會要求由第二天才開始計算通知期,你的情況就變成12月1日開始通知期,一個月就必定是12月31日是last day 了。究竟可不可以堅持是11月30日開始計算呢?如果未開工前通知就必定會計,已開了工後僱主是可以不承認那是一個完整的工作天了。

通知期可否以假期代替?正確答案是不可以的!要早走多少天就得補償多少天代通知金。僱主在僱員離職前若有欠員工年假及補假的話,應以薪金作補償,欠多少天就得補償多少天工資。如果你有10天假期未放,僱主要補償10天工資作假期補償金給你。你若想早走10天,你是要給僱主10天工資作代通知金,結果兩數相抵,就有如假期可以取待通知期。但事實上欠員工假期要補假期補償金、通知期不足要補代通知金是兩條獨立條例,不可混淆的。你願意補償代通知金換取縮減通知期是不須要得到僱主同意的。反而若僱主提出以放年假、補假代替通知期,你是可以拒絕的,如果僱主在你不同意下堅持要你早走10天,僱主就得補償10天代通知金給你,也一樣要補足10天假期補償金給你。

(7 天之內必須有一天是「休息日」)是錯誤的,正確應是7個工作天中有一天休息日!如果沒有工作六天,就沒有那一天休息日,因此若你的通知期是16日,就只可以享受2天休息日。
2009-12-06 3:34 am
2009-12-01 9:14 pm
通知期是否一個月?
如是,
30/11 遞信 last day 應該是 29/12


收錄日期: 2021-04-26 17: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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