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先要確定你這份工作是否連續性合約(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四星期或以上,每星期不少於18工時),如果非連續性合約,辭工是不用通知期的。
上工前僱主有沒有說明有試用期,如果有試用期,在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內辭工是不用通知期的。
如果沒有試用期的話,只要你上工周數、工時達到連續性合約的標準,無須足一個月,辭工是要給予僱主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通知期是多少天要看合約(口頭承諾是合約)有沒有說明通知期是多少天,沒說明就得依僱傭條例規定的一個月通知期,有說明的只要通知期不少於7天,都會是有效。通知期不足,就得補償相同日數工資作代通知金。
你準備為公司做一個月後離職,是會出現兩個極端情況:1.有試用期的,在一個月內辭職,是不用通知期或補償代通知金;2.沒試用期的,會因為你已是連續性合約員工,辭工是須要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是多少天?如果合約(口頭承諾)說是三個月(法例規定只要不少於7天都會有效)通知期,你即時辭職就得補償三個月工資給僱主,如果合約沒說明通知期是多少天,就得依僱傭條例規定是一個月通知期,即時辭職就得補償一個月工資給僱主。
所以如果公司沒聲明有試用期的話,你工作一個月辭職,極可能是白做(賠一個月代通知金),較幸運是有合約規定通知期是7天,那就只須白做7天了。
如果你這份工沒有試用期,要避免被扣代通知金有兩方法:1.上工前先通知僱主做一個月就離職,只要僱主答應,你做滿一個月走是不用再補代通知金;2.避免成為連續性合約員工,也就是不要出現"連續四星期,每星期不少於18工時"的情況,因此在做滿三星期(21天)後,就不要再做達到18工時,那就是頂多做23天(最後兩天不要加班)就辭職可確保仍不是連續性合約員工。
參考資料 :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關於中止連續性合約的內容
http://www.labour.gov.hk/tc/faq/cap57d_whole.htm ,你的情況如果有試用期就是圖表一的第一項,如果沒有試用期就是圖表一最末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