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一個月就辭職問題

2009-12-01 9:27 am
我11月24日開始返工,
諗住做夠一個月就辭職,
我想問做夠一個月係咪姐係12月23日?
如果我想返埋12月23日就唔再返
應該點做? thank you

回答 (5)

2009-12-01 8:34 pm
✔ 最佳答案
先要確定你這份工作是否連續性合約(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四星期或以上,每星期不少於18工時),如果非連續性合約,辭工是不用通知期的。

上工前僱主有沒有說明有試用期,如果有試用期,在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內辭工是不用通知期的。

如果沒有試用期的話,只要你上工周數、工時達到連續性合約的標準,無須足一個月,辭工是要給予僱主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通知期是多少天要看合約(口頭承諾是合約)有沒有說明通知期是多少天,沒說明就得依僱傭條例規定的一個月通知期,有說明的只要通知期不少於7天,都會是有效。通知期不足,就得補償相同日數工資作代通知金。

你準備為公司做一個月後離職,是會出現兩個極端情況:1.有試用期的,在一個月內辭職,是不用通知期或補償代通知金;2.沒試用期的,會因為你已是連續性合約員工,辭工是須要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是多少天?如果合約(口頭承諾)說是三個月(法例規定只要不少於7天都會有效)通知期,你即時辭職就得補償三個月工資給僱主,如果合約沒說明通知期是多少天,就得依僱傭條例規定是一個月通知期,即時辭職就得補償一個月工資給僱主。
所以如果公司沒聲明有試用期的話,你工作一個月辭職,極可能是白做(賠一個月代通知金),較幸運是有合約規定通知期是7天,那就只須白做7天了。

如果你這份工沒有試用期,要避免被扣代通知金有兩方法:1.上工前先通知僱主做一個月就離職,只要僱主答應,你做滿一個月走是不用再補代通知金;2.避免成為連續性合約員工,也就是不要出現"連續四星期,每星期不少於18工時"的情況,因此在做滿三星期(21天)後,就不要再做達到18工時,那就是頂多做23天(最後兩天不要加班)就辭職可確保仍不是連續性合約員工。

參考資料 :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關於中止連續性合約的內容http://www.labour.gov.hk/tc/faq/cap57d_whole.htm ,你的情況如果有試用期就是圖表一的第一項,如果沒有試用期就是圖表一最末一項。
2009-12-06 3:38 am
2009-12-01 9:44 am
根據勞工法例
未做滿一個月, 雙方可以即日通知離職
第二個月, 7日通知期

*大家好黎好去, 見議比返幾日時間顧主, 通知一聲, 都無所謂既.
但若果係因某些原因很想即走, 返工頭一個月, 即日也無妨, 就算你話1week 後走, 人地都未必留你, 叫你聽日都唔使返.
不過都份糧正常都應該唔會即刻出, 要等到截左糧之後既發薪日期才會有.

要睇法例既話, 上政府勞工處網頁都查到, 唔係呢樹講了
2009-12-01 9:3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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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15 23: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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