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妥辦理離職手續.而不來上班.且帶走公司財務

2009-12-01 4:58 am
未妥辦理離職手續.而不來上班.且自行帶走屬於公司財務.未繳回公司.公司在法律上怎麼未妥辦理離職手續.而不來上班的職員提出那些在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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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妥辦理離職手續.而不來上班.且自行帶走屬於公司財務.未繳回公司.公司在法律上怎麼未妥辦理離職手續.而不來上班的職員提出那些在法律上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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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依規定提出離職申請,10天後不管公司以找不到人來交接或其他理由不準離職,可以不予理會.2.進入公司時未簽過任何切結書or契約書另臨時聘雇人員是否受勞基法之保障? 只要公司是適用勞基法行業,未簽過任何切結書or契約書另臨時聘雇人員皆受勞基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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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 小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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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1 4:59 am
沒有聘請法律顧問的公司!賺錢是留不住的。


收錄日期: 2021-05-01 17: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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