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我也覺得妳應該先自立才能自救,孩子既然給他了就要趕快學著放下
不知道妳們離婚協議書是怎麼簽的?但看妳寫的情形應該沒替自己爭取到什麼權益,還住在一起對妳絕對是一個很大的傷害,如果生活費是前夫負擔,妳還留在那個家照顧那個他爭取的小孩,他會覺得天經地義,把妳看輕了,如果生活費是妳自己負擔,那就更不值了,我想妳應該是為了想走出那種生活才離婚的,拿到門票了就放過自己吧!
也許妳捨不得孩子,但一直寄人籬下只會讓妳兩落空,不如早一點出來找工作,等到能自立的,也許還有機會回來把孩子要回來,不知道妳前夫是個怎樣的人,但如果是我前夫,只要把孩子丟給他帶幾天,包準他立刻後悔把孩子送回給我,妳前夫沒自己帶過孩子,不知道又要工作又要帶小孩是件多辛苦的事,妳這個離婚的前妻又一直在幫他承擔這份辛苦,他永遠不了解他失去的是什麼,當然要好處佔盡了
相信我,只要妳肯放下身段,絕對可以找到一個提供膳宿的工作,等有點錢了再談自尊,一步一步慢慢地累積自己的資源,確定有足夠能力了,妳就可以試著回去去爭取小孩的監護權了,這時最好的情況是,妳前夫終於知道孩子不只是他的血脈,更是他的債主了,只要妳承諾讓孩子保留他合法的親權(權利的另一面是義務,想享權利當然要幫忙負擔教養費),搞不好他會立刻急巴巴地把孩子送給妳,
最壞的情況是妳爭取不到孩子,但那也不過是回到原點罷了,不會比你現在更慘,而且那可能也代表法院認為父親可以給他更好的,真的愛孩子應該讓他有機會選擇較好的人生,反正即使離開,妳仍擁有探視權,仍可合法合理地探視孩子,往好處想,有人幫妳照顧好孩子,妳可以安心工作,專心做自己,還可不時回頭去愛自己的孩子,這也算不幸中的大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