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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電話騷擾應該怎麼處理?
若警方正在追查電話的來源時,要盡可能地誘導對方講下去,通常騷擾者愛誇誇其談,喜歡與順從的人交談。
應對騷擾電話秘笈
1、採取拍照、留言、調取來電記錄等方式收集撥打騷擾電話者的證據。
2、在得到警方支持的情況下,到電信局或移動公司查明騷擾電話號碼的用戶。
3、收集被騷擾電話損害健康的證明,以便起訴打騷擾電話者。
註 :
依照騷擾的內容決定觸犯的法規。
以電話騷擾他人應視其具體個案,認定騷擾程度有無達到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要件,:「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這時,可以先準備錄音器材,錄下恐嚇者的聲音後再報警,提出告訴。萬一對方不出聲呢?那就必須再加上其他條件,才有法可據。
若不是上述情形,則得再探討有無用脅迫方式以加害之意思通知他人,使生畏懼之心,尚非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亦沒有達妨害人行使權利。
若以自由選擇接聽電話或是不聽電話或將電話關機,或是變更電話號碼等作為,如被騷擾而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或導致住居安寧之干擾,在"某種程度上"構成民法第184條或195條侵權行為之要件(但須負舉證任務),得訴求法院為損害賠償或停止侵害或回復名譽等判決。
例如騷擾者是被害人的親屬,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也就是說,如果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範對象,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禁止相對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根據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可以請求賠償,不過,這必須先調通聯紀錄,舉證騷擾者。再舉證因為受到對方電話不斷騷擾,造成精神損害,須就醫治療索賠醫藥費。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0(c)條,任何人在無合理因由下,不斷打電話,旨在對他人造成煩擾或不便,或旨在令他人產生不必要的憂慮,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2個月。此外,基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9條,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犯罪,即屬就同一罪行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