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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過失傷害的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二八四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換言之,只要有受傷的事實且另一方有肇事責任即會成立.
我在最近發生了一場車禍
騎機車被汽車撞
我被撞的多處嚓傷和牙齒斷裂
依法得請求賠償.
行動不方便無法上班
工作損失亦可依法求償,但須有醫生證明其須休養及薪資證明等.
機車龍骨全歪牽都不能牽
財損亦可求償.
對方則是沒事
汽車保險桿凹陷
我方和對方都只有強制險
而現在要來和解了
對方要求汽車修理全額理賠
雙方應依肇事責任及損害共同分攤理賠,如對方有車損而你有車損及人員受傷的損害,應依其損害情形及肇事責任分攤.
因為我還是個工讀生
無法支出哪一筆理賠金
我是肇事主因(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
有爬過一些文
所以我可以告對方過失傷害?
也告的成嗎?
可以,至於對方是否有過失,這是檢察官會調查的事項,若對方無過失即會不起訴處分.
因為很急請大大們幫我解答!!
以下為強制險可申請的理賠,供你參考並請自列明細即可。
一、健保醫療費:
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病房費差額(每日1500元為限)、掛號費。
二、急救費用:
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三、合理交通費:
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以計程車收據為準,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
四、看護費用:
包括特別護理費、看護工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但 須有 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
五、其他:
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等等
另可向加害者或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求償的項目如下:
一、看護費用:超過強制險三萬六給付的部份,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為準。
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多久。另須薪資證明,以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為主,若無依勞保最低工資 17280元計。
三、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預估後續可能的醫療費用。
四、財產損失:修車費或殘值,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
五、慰撫金:精神賠償參照當事人之身分、地位、職業、家屬狀況等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