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狗隻的住戶登記

2009-11-26 7:55 pm
我2月中轉住公屋,想養狗
仲可唔可以向房屋署申請??
係唔係要係,拎鎖匙個時同佢申請..(但我仲未買狗)
可唔可以係入左伙先申請??
唔該哂!

回答 (3)

2009-11-26 10:01 pm
✔ 最佳答案



註四: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於2003年9月25日決定維持不准在公屋養狗的限制,但會容許租戶飼養不會危害健康及造成滋擾的細小家庭寵物 。其他野生/入口動物/馴養農畜一律嚴禁在公屋飼養。

「家庭小寵物」包括寵物市場時下供應的小寵物,一般養在籠、展示箱、水族箱或其他特製容器內,例如貓、雀鳥(鴿子除外)、倉鼠、龍貓、葵鼠、兔子、龜、水生動物等等。養貓的租戶應安排貓接受絕育手術。

房屋署會採取「可暫准原則」處理在扣分制實施前已在公屋飼養的狗隻。根據「可暫准原則」,在2003年8月1日前已在公屋飼養的小型狗隻(即體重少於20公斤的狗隻),租戶必須事先獲得批准及符合一系列嚴格條件,才可繼續飼養。是項安排屬「一次過」措施。有關戶主已於2003年10月31日或之前向所屬屋邨辦事處遞交繼續飼養狗隻的申請。獲批准的租戶須嚴格遵守署方訂定的守則,如租戶兩次違反飼養狗隻守則,有關批准便會被撤銷。

由2003年11月1日開始,租戶未經業主書面同意,在租住單位飼養狗隻或被禁止的動物,會按扣分制被扣分。


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b5/residential/prh/tenancymatters/markingscheme/0,,,00.html#note3
2009-12-02 2:25 am
點解小動物就得, 狗就唔得.

講明只可養20公斤以下的小狗咁咪大家都好.

而家房署 又展開捉狗, 只會做成更多的狗隻被遺棄.

點解政府又唔政視呢個問題.
2009-11-26 8:06 pm
公屋是不准養狗的,只准養一些小物(包括已閹割的貓 )。而在 2003年 8月1日前已養狗(體重少於20公斤)的公屋住戶,租戶必須事先獲得批准及符合一系列嚴條件,才可繼續飼養 。
參考: 房署


收錄日期: 2021-04-27 14:36:4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1126000051KK00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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