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原先管理署批的生活費已經不夠我生活,仲要我供款,點算好?
答:樓主你好!樓上幾位網友不太明白你的問題!
首先問題提及的是破產管理署批核給破產者,在四年破產期內的生活費數額!並非物業的管理處!
而供款是指破產者將超過生活費數目的金錢,上繳給署方以作償債之用!並非供樓!
而且破產者在破產期內亦非祇要肯工作便能增加收入!因為再多的收入也祇會全數上繳給署方作償債之用!自己根本無法享受分毫!當然這些也是破產的代價之一!
至於樓主的問題!事到如今,你也祇好硬著頭皮將你的實際情況,向跟進你個案的破產管理主任或受託人講清楚,希望對方能酌情提高你生活費的數額!
但不是掃你興,署方肯大幅提高你生活費數額的可能性非常低!差不多可說是全無機會!因為生活費的釐定祇是保障你的基本生活所用!
要是你自己有家庭,要應付子女學費或生活費等支出,反倒有機會得到通融!但按你現在的說法是要照顧自己和父母的生活!但按破產條例,供養父母並不是署方釐定生活費時考慮的重點!因為你的父母可能尚有其他兄弟姐妹可以供養,並非單祇有你一個!你自己的說法也證實了這一點,是因你姐姐結婚遷出才令你們的生活陷入困境!
署方要考慮的是,讓你以供養父母作為藉口去提高生活費而減少還款,那豈不是由你的債權人去代你們去盡供養父母的責任?所以你實難以用這理由去要求署方通融你!
不過話雖如此,我仍然建議你跟署方接觸和提出要求,反正就算對方不允你也不會有任何損失?但起碼你已經正式知會了對方你財政上已陷入困境,對方或會在你未能繼續還款時過於緊追!
你還要跟其他兄弟姐妹商討你父母生活費的問題!就如令姐雖說已結婚並遷出,但難道就無供養父母的責任嗎?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