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和男友一起買了一間房子(我們都是公務人員),本來說好要用兩個人的名字登記,所以在跟建商簽合約時我跟我男友都是買方,在買賣契約上都有簽名蓋章。不過後來在辦貸款的時候,銀行說不動產的共購限定配偶或直系親屬,所以只好改把房子登記在我男友名下。現在建商拿了一張”以第三人為登記所有權人證明書”給我和我男友填,我男友變成登記所有權人也是買方,我也是買方。
我的問題是,我只是買方,我對房子有處分權嗎?還是我只負擔義務卻未享有權益?以後我如果再去買別的房子或貸款會不會有什麼影響(變成非首購)?還是應該跟建商重簽合約,讓我男友一人當買方就好了(貸款也是他的名字,但我會幫忙出錢)?貸款目前是還沒下來,要等房子登記人確定之後再繼續辦理,希望知道的人回答我一下囉…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