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戶口是破産官給予的,那出糧後要取錢用是否有限制及其他問題 ?
答:樓上網友的說法正確但祇是其中一部分!讓我稍作補充!
通常是如他所舉例中當你的收入跟生活費大致相抵時,才確是在年度收支申報表內填報後,署方才會跟你計算是否需要上繳!
但假設你收入遠高於生活費的數額!如你月入一萬五千元,但署方釐定給你的生活費祇有八千元,那即是說你每月便應該有七千元要上繳給署方作償債之用!
在這背景下,署方便少有容許你按年才上繳一次了,因恐怕你難以積聚如此大額的數目!這時署方可以有幾個處理方法!
第一如上所言,每年申報和上繳一次!
第二每月發薪後,由破產者將餘款自行上繳給署方!
第三由署方向銀行發出行政命令,按月由銀行在破產者收到的薪金中扣除某個數目轉給署方!
第一種方式出現的機會非常低!但在這情況下這戶口則不受署方的限制,破產者可自行處理賬戶!
第二及第三兩種,則要視乎破產者跟署方的協定來決定用那一種!
假設是第二種,祇要破產者能堅守承諾,那署方亦是不會對這戶口作出監管的,破產者可自行處理賬戶!
但假設破產者未有如期上繳,或是署方根本就選擇第三種方式先作扣款!那這銀行戶口便會被署方密切監控,破產者或未能調動和處理超出他生活費數額的存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