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 通知金還是補錢

2009-11-23 9:35 am
我係part time (sales)
而家一星期做左4日
想辭職......
我簽約果時上佢地個office簽
咁辭職既時候應該比manager定係搵返HR既人

同埋簽約果時講左
"Your employment may be terminated by either party by giving to the other party not less than seven day's written notice or payment of wages in lieu of notice"

即係講咩?
一係7日通知, 一係俾錢??
若果我係part time咁點計.........

我而家想立即辭工, 唔想再見到d人
但通知金唔知係咪要俾返一星期咁多?

回答 (5)

2009-11-23 9:20 pm
✔ 最佳答案
香港的僱傭條例是不會考慮你那份工作叫 part time或全職,但會考慮你與僱主之間是否存在連續性僱傭合約。凡連續為同一個僱主工作滿四星期或以上,每星期不少於18工時,法例就會承認你和僱主之間存在連續性僱傭合約,要終止連續性合約,是須要給予對方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通知期是多少天?法例規定如果有合約或口頭協議說明,只要不少於7天,都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合約或口頭協議都沒有說明通知期是多少天,那麼就得依僱傭條例規定的通知期一個月。
你和僱主所定的合約如果你已和僱主已建立了連續性合約關係是有效的,凡合約內容與現行法律有衝突是會失效的,所以只要你仍是非連續性合約員工,合約關於通知期一項是會自動失效。
辭工是須要通知僱主或僱主的代理人,如果你部門主管已被授權可接受員工辭職,就不用直接通知人事部或僱主了。否則是有須要通知人事部,但人事部必定向你部門主管查詢過你有沒有交待清楚(諸如交回工具、未完成的工作、如有帳簿、貨物管理的,是必須點算清楚交回),才會決定接受你辭職。因此你決定辭職,是不可能不先通知部門主管的。
如果你決定不再見公司的人,是可以考慮寄掛號信用書面辭職,把補償代通知金的支票寄回公司。但可能有手尾跟,例如公司找不到你管理開的貨物、帳簿,是可以直接報警通輯你的。為避免有手尾跟,辭職還是要和部門主管交待清楚最明智。
你是否須要補一星期代通知金,是必須要知道你是否連續性合約員工才能決定。如果肯定是非連續性合約員工,你辭職是不用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但仍有須要辭職,僱主是須要在你辭職後7天內發放你應得工資。如果你不辭而別,再不回公司,辭主就無須7天內發還你應得工資,更有可能會追究你沒有交待清楚的責任。
2009-11-25 5:2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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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4 12:40 am
首先你份約有冇提及試用期 (Probation Period)
如有, 試用期內 可以不用7天通知, 只需向直屬主管提出辭職即可
(最好書面形式)

如有疑問, 建議向有關人仕查詢(人事部/勞工處等)

2009-11-23 16:43:25 補充:
倘若真的需要通知期, 你咪返去hea 一個星期囉 (最多四天o者)
好過補水比公司 (除非你有高就, 才支付代通知金)
2009-11-23 10:55 pm
因為你給的資料不十分詳細,只能以你提供的來回答。

如果你的合約或employment letter 寫明resign或公司解僱你都要給予對方七日或相等於七日的代通知金,那你就要依照合約來履行。若以代通知金來通知的話,那就以你過去12個月的平均薪金除你上班總日數黎計算,e.g. $30,000 / 160 日 =$187.50/日,如果要補7 日代通知金即是將$187.5 x 7 = $1,312.50。其實你可以再問清楚hr係點計先take action就最好啦!免得你自己都一知半解仲麻煩。
2009-11-23 7:14 pm
如即時離職,根據僱佣合約是需要補回 7 日代通知金給僱主的;part time 以日薪計算,要補回 7 天薪金給僱主,否則僱主有權入稟小額錢債法庭追討。


收錄日期: 2021-04-27 14: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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