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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規定; 任何在港人士, 連續性合法居留香港超七年, 他有資格申請成為永久性居民.
問題是連續性三字怎樣理解? 一般來說離境一個月, 就視作非連續性, 但入境處大多不會一個月離境便算非連續的, 但是有明顯証據離境並非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者例外.
例如你賣屋, 送走兒女往外求學, 或明顯申請外國移民等.
不過一般超三個月, 他們都可能視你離境他去, 但仍會給你解釋机會, 但如離境超一年, 則他們可能不再視你有意在港居留. 如離港超三年, 則肯定什麼都被取消了.
但有一情況例外, 如你離境是為香港工作, 或你的離境非你意願, 是老闆指派外出, 而你一切証據都清楚顯示你是以香港為你主要居留之地. 例如你有工作合約, 有房屋, 子女, 配偶仍舊留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