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樓主妳好!對於妳的提問我有如下的意見!
首先妳跟丈夫二人聯名持有的物業,在他四年前獲頒破產令之時。他已經喪失這聯名物業的業權!因為破產者獲頒破產令一刻理應是一無所有,他名下的所有資產都已被破產管理署充公和管有!這情況直到破產者破產期滿都如是,即是說就算破產期滿,已被充公的資產不會重歸破產者名下!
所以在這背景下,妳現在是和破產管理署聯名持有這個物業的業權!
按破產管理署對破產者名下聯名物業一貫的做法,是當正式接收破產者名下的業權後,會發信要求另一業權人出資買入全部業權!未知當日署方有否向妳提出這個要求呢?但現在妳仍為這個物業問題煩惱,妳顯然未有這個機會或時機上不容許妳在當時購回被署方充公的那半份業權了!
假設妳並無跟署方商討過在當日購入全部業權,那物業仍由妳你佔用!但署方必會在土地註冊處將妳的這個物業釘契,以限制你私下出讓和轉名!
現在破產期已過,妳希望能出售這物業便要先取得署方的同意,再由署方解除釘契令,你們才可以出售這物業!當然要按跟署方的協議上繳部分售樓收益!
一般的程序如下!
妳先要自行委託測量師替這個物業做估價報告!費用約三至五千元!
妳持有這物業估價報告讓署方參考,如果對方接納這個報價,那妳便可以用這個銀碼跟對方商討餘下要解決的問題!
萬一署方對這個銀碼不滿意,妳要自行提價或再委託測量師提供另一份估價報告!當然要再付款!直至署方滿意妳的報價才能有下一步行動!
假設署方願意接受妳的價錢,那妳便要跟對方協商還款的數目和安排!數目方面以各佔一半業權計則必然是樓價的一半(其他業權分布則另行計算)!還款安排方面可以有幾種,第一你收取全數樓價後將署方應得的一份上繳!第二是樓價收益先全歸署方再由署方發還妳應得的部分!第三是在律師樓處理,當律師樓收到全數樓款時,接妳跟署方雙方訂定的數目分開支付給你們!
有一點要注意,這個售樓過程中的所有費用(包括律師費、釐印費、解除釘契令的費用)皆由妳那份售樓收益中承擔!署方是不會承擔任何費用的!
當妳同意接受署方上述的種種條件,署方便會正式在土地註冊處解除釘契令!到時你便可以委託律師按一般買賣物業的程序去處理了!但如果是居屋物業則先要取得房署同意,和要按照買賣居屋的辦法去處理!
看過上文,妳可能會發覺非常不公平!但這是無可奈何的事,破產管理署憑藉破產法例有這個處理的權力!這些亦是破產者要面對的其中一種後果!
算妳暫不考慮出售或轉名,那物業供滿後要做正式的樓契!到時一樣要得到署方的同意和合作!因為署方跟妳都同是這物業的法定業權人,你們雙方的權利是均等的,欠缺任何其中一方同意也不能改變這物業的業權!
還有一點妳要注意和考慮的是,未知妳這物業當初是以那種形式去聯名持有?意思是這是所謂生死契還是以業權分數的方式去聯名持有!因為其中大有分別!
如果是以生死契(或稱長命契)的方式去持有,在這情況下當物業業權無改變時,則按理應該是最後離世那位擁有全部業權!而當中的聯名持有人是不能以任何形式(如遺囑)去處理自己名下的那些業權!即是說早離世那位的業權自動轉歸其他業權人所有,但妳的聯名持有人是一個政府機構.........!
相反假設是以業權分數的方式去持有的話,則你可以有全權以遺囑或送贈的形式將你名下的業權轉給他人!當然他仍要取得署方同意方能作出改變業權的行動!
但基本上一般的聯名物業都是採用生死契的形式去訂立的,為的是考慮方便業權轉移和統一!但當碰上要破產則會面對妳眼前的這個困境!
事到如今!如果這物業的價值未算太高而妳又有能力應付的話,那亦建議妳向署方提出買回全部業權!當然署方如果要獅子開大口則另作別論!
2009-11-22 17:13:38 補充:
點解層樓和破產管理局共同擁有,但一向都是百分百由我供的 ?
答:樓主妳有點誤會了!
妳的物業原本跟丈夫二人聯名持有,可是由於妳丈夫破產的關係,他名下的物業業權已被破產管理署充公!所以就變成是妳跟破產管理署共同持有這物業的業權!
如果這物業業權全屬妳個人所有,妳又何需得到署方的同意才能出售物業呢?妳根本就無這些煩惱亦無需要問此問題!如我上文所言,妳希望出售物業前一定要和跟進你丈夫個案的,破產管理主任或受託人聯絡,並要取得對方同意才可成事!
千萬不要貿然收受買樓訂金,否則當妳無法出售物業時要承擔賠訂和地產佣金的損失!
2009-11-22 17:13:47 補充:
至於供樓的問題,署方是一定不會承擔供樓的責任的!這是法例所限,因為破產者所有的資產都是用來償債的!那繼續供款的責任便落在妳這另一債權人身上,假設連妳都不願供或無力供樓,銀行便會啟動收樓程序,這是破產管理署最希望見到的局面!
因為妳本人無破產,署方不能強行充公妳的物業去拍賣,以解決妳丈夫的破產檔案!但因妳無供樓而這物業便會被銀行收回,銀行便可以跟署方達成協議將妳的物業出售,到時署方便能取回售樓應得的權益從而將妳丈夫的檔案了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