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樓主你好!我相信早前也曾回答過你的問題!
你現在經債權人會議後確定你往後幾年的破產期,是交由外判的受託人處理,而不是直接由破產管理署自行跟進!按道理兩者應該是一樣對待破產者的,但其實確有不同!
因為由署方派出破產管理主任直接跟進,好處是政策和處理方法較為貼身!而且署方的破產管理主任對錢銀問題較為寬鬆!
而由律師出任的受託人雖說有全權處理你個案的權利,但在一些根本性問題上,仍要取得署方的意見和指示!故有問題可能要較長時間方能取得答案,而且對方為免麻煩可能不願替破產者向署方爭取和取得通融!還有就是律師樓是有償地去替政府服務的(即是要收費,費用由破產者的資產中償付),故理論上個案拖延越久則對受託人越有利!
這就是你聽聞坊間傳聞由律師作受託人會較為難纏和麻煩的背景!但事已至此,既然署方本身人手不足無暇應付繁多的破產個案,要把你的個案外判給律師作為受託人,你也祇好無奈接受!
公道地說!你現在尚未跟將處理你個案的受託人接觸,又未必可以一口咬定對方是不講理的人!或許對方也非想象中難相處呢?始終還是那句,連破產也不怕,還有何事可怕呢?你祇要是衷心地跟對方合作,並無故意隱瞞,那對方其實亦少有故意為難的機會!
關於你問及可有破產者聘用傭工一事,當然有而且甚為普遍!難道你忘記了名媛章小蕙(歌星阿B前妻)當年破產後,出入名車有司機接送,子女讀國際學校的奢華生活嗎?
我當然並非建議你參考她的生活模式,祇是說明法例是一回事,實際執行運作是另一回事!
而且對破產者聘用傭工一事上,曾有高等法院頒下的判令作案例去參考!你可以參考一下下列關於生活費方面的基本資料!
高等法院曾經就上述所指的合理生活開支作出下列裁決 ( 按 Re Lau Nga Yee Christine 一案 ) :
不論債務多少,每個債務人的「合理家庭需要或開支」應該是一樣的。一個人的基本需要不能因為他欠下巨額債項而被減少。
原則上,子女的教育可構成破產人及其家庭的「家庭需要」。教育開支屬於其中一項家庭開支,理由是為子女提供教育是維持家庭的其中一項傳統任務,而且教育下一代(包括給予大學教育),一般會被視為家長和社會的重要責任(尤其在香港環境中)。
考慮過破產人維持家庭的真實需要及破產人本身的工作特性後,法庭在上述案件中亦決定下列各項屬合理開支:
聘請兼職家庭傭工的開支﹔
在緊急情況下乘的士之車資 (以應付僱主(醫院管理局)傳召員工在緊急情況下履行職責) ﹔
供養父母的開支 (雙親均將近八十歲,而破產人的兩名兄弟姊妹亦出現財政困難) ﹔
與工作有關的開支。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bankruptcy_IndividualVoluntaryArrangement_Companies_Winding_up/bankruptcy/bankruptcy_caseIllustration/index.shtml
即是說真要去跟對方理論和抗爭,你亦有法律理據和勝訴的機會!但當然不建議你採用這極端的溝通方法!儘量跟對方合作吧,現在事情未發生,憂心亦是於事無補!
你要保持積極樂觀的心態方能輕鬆面對和步出逆境!祝你好運!
2009-11-20 18:42:01 補充:
peterchan 知識長太客氣了!
你提及的資料亦對發問者有所幫助!
2009-11-21 11:31:39 補充:
cecinpc 網友過譽了!
作為曾破產者,我自然明白和能夠體會破產人士面對的壓力!
祇是破產並非殺人放火,亦非刑事罪!祇是個人一時理財不善!
況且願意接受破產其實亦是負責任的表現,起碼願意承擔自己造成的後果而非選擇一走了之!
破產祇是人生其中一種較為特別的經驗,反正無法規避,而日子總要繼續過!那索性坦然面對吧!
我對朋友同事也並無刻意隱瞞曾破產一事,而托賴亦無受他人歧視的目光和冷言對待!
而我對女兒也是直言不諱,順道教導她小心理財和凡事要三思並要自行承擔一切後果的道理!
朋友!放開些吧,多點爭取跟家人相處的機會,噩運始終會過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