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算有案底

2009-11-20 2:56 am
如果一個人在18歲後犯了盜竊案......
上庭後亦認罪了....只需罰款就可以了
那麼....這人是否已經有案底呢?
又是否只要有上庭就會有案底呢?
有案底後...又有無機會可以消除呢??

回答 (3)

2009-11-20 7:49 am
✔ 最佳答案

「罰款就可以了」,即是有定罪。刑事罪罪成,當然有案底,這是很基本的常識。「案底」的正確名稱,就是「刑事紀錄」,顧名思義,當然犯了刑事罪就會有紀錄。

刑事紀錄是終身的,永不能清除。然而,卻可以「洗底」,這在法律中有明確規定,根據《香港法例》第297章《罪犯自新條例》第 2 條:

(1) 凡個別人士─

(a) 不論在本條例生效之前或之後在香港被定罪,但並未因此被判處監禁超過3個月或罰款超過$10000; (由1993年第24號第22條修訂)
(b) 在此以前不曾在香港被定罪;及
(c) 經過3年時間並未在香港再被定罪,

則─

(i) 除第3(3)及(4)條另有規定外,在任何程序中均不得接納傾向顯示他在香港曾被如此定罪的證據;
(ii) 就他以往的定罪、罪行、行為或情況而向他或向其他人提出的有關問題,或加諸於他或其他人的有關披露該等定罪、罪行、行為或情況的義務,均須視為並非指該項定罪;及
(iii) 該項定罪或不披露該項定罪,均不得作為將他從任何職位、專業、職業或受僱工作撤除或排除的合法或正當理由,亦不得作為使他在該職位、專業、職業或受僱工作上在任何方面蒙受不利的合法或正當理由。

意思即是--初犯者,如果判刑比監禁三年或罰款一萬輕;則經過三年後,雖有犯罪,以後他人不能有意提起,也不能因他的案底而剝奪他的就業權利或作為不聘用他的理由。不過這可不適用於部份專業如律師,因為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 4 條:

(1) 第2(1)及(1A)條不適用於─ (由1996年第10號第5條修訂)

(a) 為認許某人為大律師、律師或會計師而進行的程序,或對執業為大律師、律師或會計師的人進行的紀律處分程序;
(b) 對擔任訂明的職位的人進行的紀律處分程序; (由1996年第10號第5條修訂)
(c) 與某人是否適宜根據法律獲批給或繼續持有牌照、許可證或豁免證或獲得註冊或續予註冊的問題有關的程序;
(d) 與某人是否適宜受委擔任或續任訂明的職位的問題有關的程序;及 (由1996年第10號第5條修訂)
參考: 香港法例
2009-11-20 3:41 am
無論什麼理由, 被控告,上庭, 認罪, 罰款..就已經有案底了. 有無案底, 不在於有否上庭, 在於控罪是否成立, 若控罪在庭上舉證被推翻, 就不留案底, 若認罪了, 當然控罪成立, 留案底.
第一次犯法罰錢留案底是輕判, 為給人一個自省的機會, 法庭也省事.

案底是跟足一世的, 無機會可以消除. 所謂三年洗底,只是說你若三年內不再犯事, 有機會被問到時,可以話無犯過事. 但自己知自己事. 真正汲取了教訓,不再重犯, 你可以理直氣壯.
所以, 小心行事, 任何事都會有代價.
2009-11-20 3:11 am
以我所知 當時個官冇同你講有案底就係冇
如果有案底你可以透過 罪犯自新條例黎洗底
不過呢條條例 並非只適用於十八歲以下犯人, 而是適用於所有人仕.

請注意:罪犯自新條例 只是讓犯事者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不披露刑事紀錄, 而不代表刑事紀錄被銷毀. 刑事紀錄是不會被銷毀的, 而是會永久存於警方及法庭的紀錄之中~~~

如果照你所講上庭就有案底既話 咁樣比人叛服務令果D咪好慘= =!!
參考: 自己+YAHOO

收錄日期: 2021-04-26 13:44:1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1119000051KK00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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