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銀行帳戶遭盜用.已進入司法程序.於11月24日至苗栗地檢署開庭.但是我已有到其他分局作筆錄.這幾天又有收到其他警察分局的到案說明通知書.日期如下11月23日.11月26日.
問題1,那我是否還要到當地警局說明呢?
問題2.還要要打電話告訴承辦員警說明呢?
問題3.我是否要請律師呢?在庭上要說些什麼?(第一次上法院開庭)
問題4.我會不會要跑很多地檢署.還是能請檢察官幫我並案處理?
問題5.家中經濟狀況普通.請律師會很多錢嗎?還是有其他管道能幫助我?
請大大們 回答小弟的問題 解答我的疑惑?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