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十六萬現金, 兩萬是到銀行做匯款到她帳戶
這十八萬完全沒有寫借據或是本票(我知道我很傻...)
她之後還我兩萬五千元, 就一直拖著, 但沒有人間蒸發
討了幾次沒回音~我就懶得討了!
這次, 她又陷入經濟危機
跟我說她店快沒資金撐下去了
所以我在想.....是不是可以利用這次機會
借點錢給她 並要求簽立本票與借據
將之前的納入這次的本票和借據的金額
Q1. 這樣在法律上~不知道可不可行? (將上次借貸沒簽本票, 在這一次借貸中註明, 還是分兩次寫借據和本票?)
Q2. 還有寫借據和本票時要注意甚麼? 如果未來她如果賴帳,說我硬逼她簽本票的, 那我該怎麼辦? 是不是要有銀行帳戶轉帳的資料~會比較好證明有借貸關係?
更新1:
我知道有沒有比較懂法律的大大針對這兩個問題能幫忙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