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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3年4月5日,維多利亞女皇頒佈了《英王制誥》(Letters Patent,即"香港憲章"),宣佈設置"香港殖民地",確定了香港的地位和政權性質。與此相關,《英王制誥》規定派駐香港總督,授予其廣泛的統治權力,主要包括:
(1)港督有諮詢立法局後制訂香港法律和法例的全權;
(2)港督有權召開行政局會議,後者的任務是提供諮詢,協助港督制訂政策;
(3)港督有執掌和使用香港殖民地公章的全權;
(4)港督有代表英王授予私人或團體土地的全權;
(5)港督有權委任按察司及太平紳士;
(6)港督有將任何香港官員停職之權;
(7)港督有權赦免罪犯或減刑;
(8)港督有權赦豁免50鎊以下之罰金;
(9)香港所有文武官員和居民都應服從港督。
《英王制誥》規定了英國政府及香港總督統治香港的權限,對設立行政局、立法局也作了原則規定。
《王室訓令》(Royal Instructions)是1843年4月6日以英王名義頒發給首任港督砵甸乍的指示,主要涉及行政局及立法局的組成、權力和運作程序,以及港督在兩局的地位和作用,議員的任免,如何作出決議和制定法律等。《王室訓令》是對《英王制誥》的補充,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根據上述兩個命令,香港總督作為英國國王派駐香港的代表,擁有極大的權力。香港所有的官吏、軍民等都要服從他的管轄。他是行政局和立法局的當然主席。立法局通過的法案必須經過總督同意才能成為法律。他擁有香港三軍總司令的名義。此外,還有任命法官和其他政府官員、頒佈特赦令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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